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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 折旧纳税调整 探讨

 小雨2006 2010-11-05

融资性售后回租 折旧纳税调整 探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此文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问题。各位都知道,在2009年以前固定资产进项税(试点地区除外)是不允许抵扣的,而自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那么就出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因租赁公司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因此,租赁公司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在融资租赁时也不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也就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造成承租人不能享受此抵扣政策。

    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并且规定,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但根据会计准则-21号 租赁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公告第13号对于融资租赁的资产折旧处理问题,仅简单的描述为“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那么,纳税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与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相比较,进行纳税调整呢?这里我不敢苟同。如果融资租赁过程中,不发生会计准则-2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即不发生任何初始直接费用,我认为是可以做简单比较,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发生了手续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则不然。
   本人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抵押贷款的范畴,即将承租人的资产销售给租赁公司,即为抵押,会计和税收上均不确认收到;从租赁公司取得销售款,则为取得贷款,在会计上一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为利息支出;而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以及留购费应属于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在会计上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公告第13号政策规定理解,我认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从租赁公司取得的销售款和初始直接费用都计入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计提折旧,但此折旧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销售款的折旧,一部分为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对于销售款的折旧应与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相比较,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则不需要进行调整,应作为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分期扣除即可。

例题:2011年1月1日,A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将设备售后租回,该设备原值6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已使用2年,累计折旧120万,净值480万元。
销售金额462.3万元,租期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赁费率8%,每年末支付一次租金100万元,租赁手续费40万元,租期期满设备留购费1万元。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        480
         累计折旧         120
                贷:固定资产     600
收到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462.3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17.7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8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462.30+0.63+40(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138.07          借贷方之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1        
银行存款                  40
折旧按剩余折旧年限8年计提,残值0,
借:制造费用    62.87(57.79+0.08+5)
     贷:累计折旧62.87
递延收益摊销
借:制造费用 2.21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17.70/8=2.21
根据公告第13号的规定,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本年税前可以扣除的折旧为600/10=60万元,本年计入当前损益的折旧为57.79+2.21=60万元,两者相等,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会计处理不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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