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抵退税计算原理免抵退税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一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El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1:3货物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比较当期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大小,取较小者;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2.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步骤为七步: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视同进项)=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第三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进口货物退税率; 第五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六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七步——确定免抵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方法 1.免抵退税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需要涉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则需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补贴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税额部分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以上两个会计分录的贷方合计数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口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操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案例分析。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x8年6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5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200x(17%一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2万元。 (5)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做如下会计处理: 不予抵退的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 应退税额部分:借:应收补贴款12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万元。 免抵税额部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4万元。 以上两个会计分录的贷方合计数(12+14)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26万元。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8年8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lOO×(17%一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x(17%一13%)一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x17%一(34—4)一6=一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二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x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x13%一13=13(7)-元)。 (6)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会计处理如下: 不予抵退的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 应退税额部分:借:应收补贴款19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万元。 以上第二个会计分录的贷方数额19万元减去8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6万元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13万元。 三、完善建议 首先,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中,二级明细科目是“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顾名思义,核算的应该是出口退税总额中以抵的方式退的那部分增值税,但在实际核算时却是免税、抵税两者的合计数。因此笔者建议,将其二级明细科目修改一下,即科目名称变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使其名副其实,便于理解和掌握。 其次,笔者认为。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科目在核算出口退税时不适用。因为所得税法有明文规定出口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笔者建议可在“其他应收款”下设二级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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