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如何计算纳税与出口退税:
1.进口消费税=进口消费税组成的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1-消费税税率) 2.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 3.出口退税(化妆品): 应退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率=702÷1.17×30%=180 应退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退税率=702÷1.17×13%=78 举例: 1.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004年1~4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另外,为生产3月份的外销货物,企业在3月份免税(增值税)进口了材料一批并全部用于3月份的外销货物,该批材料的到岸价格为40万元,进口时海关实征关税1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计算企业1~4月份的内销应纳增值税额、外销应退增值税额和免抵税额,并将计算结果填人上表中。(增值税税率均为17%,出口退税率均为13%) 1.【答案】 1月份: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一13%)=8(万元) 当期内销应纳增值税额=400×17%一(20+80一8)=-24(万元) 即内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6—24=2(万元)
财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
2月份: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一13%)=20(万元) 当期内销应纳增值税额=300×17%一(200—20)=一129(万元) 即内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9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6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65—65=O 免抵退后的期末留抵税额=129—65=64(万元) 该留抵税额可继续在下期使用。 3月份: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一(40+10)]×(17%一13%)=22(万元) 当期内销应纳增值税额=500X17%一(100+64—22)=一57(万元) 即内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7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一(40+10)]×13%=71.5(万元) 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5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71.5—57=14.5(万元) 。 4月份: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一13%)=12(万元) 当期内销应纳增值税额=400×17%一(50—12)=30(万元) 由于内销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零,因此当期的外销无税可退,即当期应退税额为零。 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9一O=39(万元) 将以上计算结果填入表中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上期留底-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本月出口额×(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月免税进口额×(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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