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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务官:一个崛起的法律职业群体(2)

 法码 2010-11-28

  问:美国的公司是怎么具体定位企业法务人员的呢?

  弗雷德:一家典型的美国公司一般都会规定:企业法务是公司经营业务的法律顾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政策、策略的制定者和审查者;是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法律的监督者;是法律、争议纠纷的解决者;是涉法行为或业务的审查者;是各部门经营管理的协调者;是新法律法规的信息提供者;同时,也是公司形象的保护者。

  问:美国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来源于社会执业律师还是法学院毕业生呢?哪一个方面比较多?

  弗雷德:美国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要求很高。即使取得了JD学位(法律博士学位)和律师资格,也不能直接进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工作若干年后,其中的佼佼者才有可能被聘用为企业法律顾问,并且如果其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随时会被解雇。

  笔者附:欧洲企业法律顾问大多受过良好的法律高等教育,有的精通数门外语。很多公司物色的企业法律顾问人选,必须是取得博士学位或1-2个硕士学位,其素质要求相当高。如在法国,经过大学4-5年法律专业学习后通过第一次全国统考,要淘汰35%左右;考试合格者,一般要到地方或部门实习2年半,再参加第二次全国统考,第二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自由选择当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而企业法律顾问虽然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但往往是在具备上述资格后,在企业独立负责某一领域法务工作之前,再经过1年时间的跟班学习和岗位培训。有时法国政府还会选派一些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直接到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本段数据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问: 首席法务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弗雷德:根据我们最新的调研报告,企业的首席法务官应该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经营管理能力、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背景或知识、法律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首席法务官是所有CXO职业群体中存在的理由。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总法律顾问正日益变为公司或企业的首席合规(RULES)官、首席负责(RESPONSIBILITY)官、首席权利(RIGHTS)官和首席风险(RISK)官。

  问:如果让你对中国的法律顾问们说些话,你会对他们说什么呢?

  弗雷德:在经济一体化、政治全球化和法律专业化的今天,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中国同行的加入那将不能称之为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的法律顾问同行也必须积极走出去、加强和国际同行的沟通和交流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雇主的合法权益并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在未来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的交流将能够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中国人民是非常有智慧的,我希望中国的律师界朋友能够在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祝福你们的明天好运!

  笔者曾对英美中三国的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人数进行过粗略的检索和研究,发现世界上最早产生律师制度的是英国,目前公司律师总数约占全英执业律师总数的3.5%;目前美国的律师人数是100万,占全球律师人数的65%,可谓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其中公司律师人数为20万人,约占全美律师总数的20%;而我国目前律师总人数在14万人,按照2005年的数据统计,公司律师人数为700人,分布在全国150家企业,占到律师总数的0.5%;我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人数也大约10万人左右,如果把两者数字算在一起的话,首席法务官群体人数占到总数字的42%。单从数字看,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整体的绝对比率上稳居世界第一,高达42%;也就是说,如果把法律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备首席法务官执业的前提条件的话,具备首席法务官任职资格的人数占全部法律执业群体总人数的比例已经接近了一半。从中国首席法务官行业大事记中可以看到,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在中国经济及企业界全面地和全球经济及企业界接轨的大背景下,首席法务官群体已经崛起,正成长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极为重要的一员。

  首席法务官,必将因其提供给雇主企业的独有的价值而取得长足的发展;略显稚嫩的中国首席法务官群体也必将成为国际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

  (作者系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中国区首席代表)

  中国首席法务官行业大事记

  1. 据江西省新闻网2008年10月9日消息,江西省国资委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三家企业派驻了法务总监,这在全国还是首次。据悉,明年江西将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面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目前,江西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已有18家,占出资监管企业总户数的75%,到2011年,江西的目标是省出资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要全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派驻法务总监。

  根据国资委的统计,湖南、湖北、辽宁、河北、江西、上海等7个试点省市所属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为96.7%;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为65%,近两年来六省市没有新发生因违法经营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而在全国1028户省属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755户,占73.4%,其中13个省市全部设立;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49户,占33.9%,其中辽宁、青海全部设立。

  “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

  2.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2008年8月28日消息,国务院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6名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调整重组等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已连续两年组织中央企业招聘总法律顾问,有11名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公开招聘走上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金羊网2008年4月12日消息,由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共同主办,中世律所联盟、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单位协办的首届“广东企业总法律顾问论坛”日前在广州鸣泉居隆重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资本运营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旨在为推动广东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促进广东省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业务交流和理论探讨,推进企业法务功能的发挥,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整体水平。

  4. 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法规[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以下称53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 10%.尽管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与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5. 2007年9月12日,由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世律所联盟举办的中国首届CLO论坛在北京喜来登饭店召开。来自美国铝业、IBM、中石化、中海油、中信等1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务管理者达成共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外部专业律师是企业家的法律‘外脑’系统,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屏障。

  6. 2005年3月18日,“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召开。该论坛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简称ACC)在中国首次共同举办的国企法律风险防范国际高层论坛。参会人员不仅包括中国十三个地方的国资委代表、中央和地方二百多家国有企业的法律部门负责人、来自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辉瑞制药公司、哈里伯顿公司的法律顾问也都出席会议。

  与会的代表普遍认为,为期一天半的论坛意义重大。因为它关系到中国国有企业在管理上的一个重要环节——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而这被认为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手段。

  中方人士来自大型国有企业的最高法律负责人,外方人士为ACC的管理人员以及一些跨国公司的总法律顾问。

  7. 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在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目标:经过1年半的试点,有关试点省(市)国有重点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其中有关试点省(市)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进度安排:调研准备阶段(2005年1月~2005年3月),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6年4月),总结交流阶段(2006年5月~2006年6月)

  8. 2004 年 5 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三年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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