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冉永平:礼貌的语用研究

 jane.berg 2010-11-28

冉永平:礼貌的语用研究

(2009-09-21 12:47:07)
标签:

语用学

礼貌

教育

分类: 语言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从语用学的角度对语言交际中的礼貌现象进行了研讨,以旨更全面地向读者展示语用礼貌观。本文共分四部分:(1)礼貌的界定;(2)礼貌是一种语用现象;(3)莱可夫的礼貌规则;(4)布朗和列文森的礼貌与面子观。
关键词:礼貌,语用现象,面子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语用学界很多学者似乎对礼貌现象情有独钟,为此我们甚至可将礼貌研究看作语用学的一个分支。莱可夫(Lakoff,1973)、布朗和列文森(Brown & Levinson,[1978]1987)以及利奇(Leech,1983)等人提出了与合作原则相互补益的礼貌理论,帮助了会话含意学说解答言语交际中的一些语用语言与社交语用问题,从而丰富和发展了会话含意理论,推动着语用学的向前发展。

1.礼貌的界定
礼貌方面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不过至今人们在使用“礼貌”这一术语时,往往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内涵。在众多有关礼貌的各种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礼貌”这一标题下人们主要围绕五个方面进行的研究(Thomas, 1995):(a)礼貌——交际中的一种现实目的(politeness as a real-world goal);(b)敬重(deference);(c)语体(register);(d)礼貌——一种话语表层现象(politeness as an utterance level phenomenon);(e)礼貌——一种语用现象(a pragmatic phenomenon)。
礼貌是人们在交际中的一种现实目的,也就是说礼貌被视为一种取悦他人的真实目的,或是人们言语行为的一种内在动因。这不是语用学要探讨的范围,因为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说话人说话时的真实动机,一些人是否比另一些人更有礼貌,类似的讨论是徒劳无益的。从语言学的角度而言,我们只能获知说话人讲了些什么以及听话人是如何作出反应的。比如,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人在谈话时更强调群体需要,而不是个人需要,但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这样的观察就认为,中国人比其他国家的人更具有自我牺牲精神或利他精神。
 托马斯(Thomas,1995)认为,敬重和语体都不是语用学中的主要概念,而属于社会语言学现象,但人们往往将它们与语用学中的礼貌搅在一起。礼貌与敬重之间的差异其实可以很好地说明语用学与社会语言学之间的不同。人们常常将敬重和礼貌等同起来,尤其是在谈论日本文化中的礼貌问题时。毫无疑问,敬重与礼貌有关,但它是一种不同的现象。敬重是与随意(familiarity)对立的,它表示人们对社会地位比自己高、年龄比自己大的人的一种尊敬,而礼貌的表现方式则更多,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它就是对他人所表示的一种关照或体贴。当然,礼貌与敬重都可以通过一般的社交行为和语言手段体现出来,比如,当长辈进屋时,晚辈起立可表示敬重,或者亲手把门打开让别人通过,可表示礼貌。
在有的语言中,敬重是通过语法表现出来的,如日语中放在句末的敬体助动词です、であります、ます等;此外,法语、德语、俄语中分别存在第二人称代词的选择问题,如“tu”–“vous”、“du”–“Sie”、“тЫ”–“ВЫ”,它们分别相当于汉语中的“你”–“您”,说话人需要根据交际对象的社会地位、权势关系、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选择其一,这就是语言形式的‘T/V系统’,而英语中有类似区分的第二人称代词thou/you则早已消失。不过,英语中还存在如象Doctor,Professor等称呼语(address form)以及敬语(honorifics),如Sir,Madam等,它们的使用都可以表示交际对象之间的相对关系。相反,名(first name),如Richard,Catherine,Joseph以及它们的昵称Dick,Kate,Jos都可以用来表示友好、随和的人际关系。在语言使用中说话人选择什么样的形式去称呼对方,这是一个语用问题。在现代英语中,除了称呼语以外我们很难找到表示敬重的语言标记。在军营中,如果规定士兵见到自己的长官只能使用Sir或Madam,那就是一个社会语言学问题,而不是语用问题,因为说话人别无选择,他不能通过语言的使用去改变交际双方的社交关系。
 虽然礼貌和敬重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但二者应该是有区别的。对他人表示敬重,并不一定就等于礼貌。例如:
(1) Brian Wilson, Labour M.P. for Cunninghame North, was addressing Nicholas Soames, Conservative M.P. for Crawley, during the ‘poll tax’ debate in 1988:
BW: Does the honourable member for Crawley wish to intervene?
NS: No.
BW: The last time I saw a mouth like that it had a hook in it.
这里Brian Wilson故意使用了一个表示敬意的结构the honourable member,但同时他又通过最后一句话很不礼貌地隐含了“Nicholas Soames是一个令人讨厌的人”的交际信息。
 语体就是指“与社交语境有关的系统化变体”(Lyons,1977:584),或者指“在一定场合下人们说话或写作时的语言变化”(Halliday,1978:32)。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非常正式的会议,或者由于交际中双方的社会地位、权势关系等因素,就要求使用正式的语言。在英语中,在正式场合下人们就会选择正式的词汇或结构,而在日语、朝鲜语中,语体往往是有标记的,比如日语中的ございます放在句末,表示正式语体。同敬重一样,语体与礼貌也不存在什么联系,它们都不是语用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因为在正式的条件下,说话人就需要使用正式语体,别无选择。语体往往是对特定场合下语言形式的描写。因此,敬重和语体都属于社会语言学研究的问题。使用什么样的语体不涉及语言使用的策略问题,如果说话人故意选择不应该使用的形式,以改变交际情景或社交关系,或背离现状,就成了语用问题。
将礼貌视为一种话语表层现象的观点其实就认为,礼貌是一种表层语法编码,如弗雷泽(Fraser,1978)、沃尔特斯(Walters,1979a,1979b)等,这些研究存在一个共同之处,就是离开语言运用的实际语境去考察礼貌问题。比如沃尔特斯曾在实验中引导受试者尽可能不考虑语境因素,而使用规范的词汇语境去判断话语的礼貌程度,以建立“礼貌的等级模式”。弗雷泽也采用同样的实验方法,在不提供任何语境条件的情况下让受试者凭直觉对“Would you X?”,“Could you …?”,“Can you …?”,“Do …!”等话语进行抽象的礼貌等级排序。这样的研究往往会让人误以为,语言结构越复杂,就越礼貌。例如:
(2) I wonder if I might ask you to …?
(3) Please …!
(4) Do …!
在同等条件下,(3)就不如(2)礼貌,但它又比祈使句(4)更礼貌。这样人们自然就会得出如下的结论:礼貌与语境无关,是话语本身具有的特征,也就是说,类似的话语或言语行为在任何条件下的礼貌程度是相同的。那么,它们应该属于社会语言学的研究问题。而语用研究最主要的是要结合语境。语言形式、言语行为与它们的礼貌程度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在一定的语境条件中,为了实现某一交际目的而使用某一特殊形式,这就是语用问题。
 如果静态地将礼貌视为一种话语或语法编码现象,那么下面例(5)就很不礼貌,例(6)就显得更礼貌。一对夫妻正在商量去哪家餐厅吃饭,丈夫对妻子说:
(5) You choose.
祈使句是直接指使或请求对方做某事,但根据利奇所提出的“受益”(benefit)与“损益”(cost)的礼貌原则,言语行为要使听话人受益,而让说话人受损。因此,该话语在夫妻对话这样的语境条件下却很礼貌。然而,如果妻子对自己的丈夫说:
 (6) Will you be kind enough to tell me what time it is?
丈夫听后可能半天没有反应或故意不作回答,于是妻子会生气地说:
 (7) If you’ll be kind enough to speed up a little.
从表面上看,(6)、(7)分别比“What’s the time?”与“Hurry up!”更礼貌。但在类似夫妻这样关系亲密的交际者之间,它们的交际效果会适得其反,很不礼貌,这表明说话人对听话人很生气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些语言形式比另外一些语言形式的礼貌程度高,或者将语言形式与其礼貌程度等同起来,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语言形式和礼貌程度之间的某些联系,有的语言形式在使用中的礼貌程度总是很低。例如:
(8) I’m afraid I must ask you to leave.
(9) Go away!
在同等条件下,(8)比(9)更礼貌,让人更容易接受,能给对方留有一定的面子。
总之,语用学关心的不是说话人是否真正希望对他人友善,而是他说了些什么以及他的话语对听话人产生了什么影响。不能脱离语境去谈礼貌,语言形式不能孤立地决定言语行为是否礼貌,而是“语言形式+话语的语境+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将礼貌视为一种话语表层现象或礼貌是一种表层语法编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礼貌是一种语用现象
礼貌是一种语用现象,这在语用学界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Leech,1983;Brown & Levinson,[1978]1987;Thomas,1995;Grundy,2000)。礼貌通常被人们理解为说话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策略,比如增加或维护交际双方的和睦关系。它们包括一些常规礼貌策略,如上面引用的部分话语,其中包括间接性话语等。因此,礼貌原则“是以说话人为中心的一种社会学原则,而关联原则(Sperber & Wilson, 1986/1995)是以听话人为中心的一种心理学原则,这两种原则是否兼容以及能否用一种超级理论将两者联系起来,目前还不清楚”(Turner,1999:637)。到目前为止,在语用学研究中,人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礼貌进行过探讨(Thomas,1995):
A. 语用等级观(pragmatic scale view),它主要是以斯潘塞-奥蒂(Spencer-Oatey,1992)的研究为代表。她指出,布朗和列文森、利奇的礼貌理论存在文化趋向性,这也是他们的理论受到人们批驳的重要原因。比如,自主性(autonomy)在西方文化中就很受重视,而在中国、日本、韩国等东方文化中的情况就不一样。
B. 会话契约观(conversational-contract view),它以弗雷泽(Fraser,1990)为代表。他认为,交际中人们受到会话契约的制约,也就是说人们对交际中规则、权势与义务的理解,交际中礼貌受到双方社会地位、权势和义务等语用因素的制约。与布朗和列文森、利奇等不一样的是,从表面上看,弗雷泽采用的是社会语言学方法,即人们根据交际事件或情景,利用不同的礼貌等级,有礼貌就说明遵守了会话契约。然而,他也指出,礼貌规则(norms)可根据交际者的直觉以及(或者)他们对地位、权势、说话人的角色以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的确认而重新协商。与布朗和列文森、利奇的研究相比,弗雷泽的礼貌模式显得较为粗糙,而且在实际运用中也很难操作。这也是该礼貌观未能产生广泛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
C. 面子维护观(face-management view),它主要以莱可夫(Lakoff,1973)、布朗和列文森(Brown & Levinson,1978)提出的面子理论为代表(参见下面第3和第4部分)。
 D. 会话准则礼貌观(conversational-maxim view),它主要以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为代表。与A与B相比,C和D这两种礼貌观对人际交往产生的影响更大,因此下面我们将分别详细介绍面子理论和会话准则礼貌观。

3.莱可夫的礼貌规则
在语言使用中,礼貌原则可用于说明很多现象,即具有广泛的描写能力;礼貌原则是语言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Leech, 1983),且具有普遍性(Brown & Levinson, [1978]1987)。我们首先简单介绍莱可夫的礼貌观。
下例中,为什么主人对客人说(10a)显得很礼貌的,(10b)则表示亲近或随和,而(10c)则显得很没礼貌呢?从表面上看,(10a)让人听起来有些武断,它比(10c)显得更强加于人,不给对方留选择的余地,而为何又比(10c)更有礼貌呢?
(10) a. You must have some of this fruitcake.
b. You should have some of this fruitcake.
c. You may have some of this fruitcake.
礼貌行为与非礼貌行为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礼貌行为使对方感到心理舒服,相反非礼貌行为让人感到难受。如果礼貌行为就是让人感到舒服,或尽量避免让对方感到难受的话,那么礼貌就是一种人际行为特征,包括非语言行为(如给对方开门、打扫清洁等)、语言行为(如通过语言行为向对方提供食品或饮料、表示道歉等),以及特殊的礼貌表达式。
莱可夫(Lakoff,1973)描述了三种不同的、说话人可以遵守的礼貌规则(politeness rules):
规则1:不要强求于人。
它适合于交际双方权势和地位不均等的场合,比如学生和领导之间、工人和主任之间、雇员和雇主之间等。强求于人就意味着违背对方行事的意愿,反之就尊重了对方的意愿。遵守这一规则的说话人会避免使听话人去做不情愿做的事情,要么改变自己的谈话方式,要么采用征求对方意见或表示道歉的形式等,以免强人所难。例如:
(11) Come to post the letters on my desk this afternoon.
(12) You see, I have so many letters to post, and I have to deal with the fax first.
(13) Could you post the letters on my desk?
(14) Sorry, I have to ask you to help me post the letters on my desk.
以上例子中,(11)是一个祈使句,在很多时候是很不礼貌的,为此说话人便使用了(12),间接地请求听话人帮助说话人把桌子上的信件寄出去;(13)采用的疑问句式,以征询意见的方式向对方发出请求;(14)首先采用道歉的形式,再发出请求。这样例(12—14)就比(11)要礼貌、恰当得多。
规则2:给对方留有余地。
它适合于交际双方权力和地位平等,但社交关系不很密切的场合,比如商人和顾客、医院中住同一病房的两个陌生人之间。给对方留有余地意味着说话人所提出的意见或请求,可能会被对方拒绝。例如:
(15) I wonder if it would help to get haircut.
(16) Maybe you should get a haircut.
而往往不说:
(17) You should get a haircut.
(18) You must get a haircut.
一般而言,如果说话人希望劝说听话人做某事,他就会采用某种说话方式,以便让听话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决定做还是不做,他的选择不一定满足说话人的愿望。下例(19—20)和(21—22)中的陈述和请求具有一定的含糊性,隐含了字面意义以外的信息:
(19) It looks like you and I got into the wrong line.
(20) This style comes in a size 14 also. [隐含:The size you're trying on is too small (or too large) for you]
(21) Could you perhaps let me see that newspaper for a few seconds?
(22) Are you done reading that newspaper? [隐含:Please let me have that newspaper, if you're finished with it]
对一些带有说话人的意愿或看法、可能强加于对方的话语,在语用中说话人会使其模棱两可,以便听话人在不同意、不遵守或不回答对方所提要求时,给自己留有体面的脱身之计。比如以下各例中说话人都采用了一种间接的说话方式:
(23) Some people think buying a Japanese car is an insult to all the unemployed American autoworkers.  [indirect assertion about buying Japanese cars]
(24) I was wondering if it would inconvenience you if I asked to use your telephone.  [indirect request to use a telephone]
(25) I don't suppose the number 2 bus stops here.  [indirect question about the bus]
规则3:增进相互间的友情。
该规则是为了增进交际双方的友情或友谊。它适用于好友之间、亲密的朋友之间,甚至恋人之间。
以上是适用于三种情况下的礼貌规则,但它们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主要原因在于莱可夫没有具体阐述违背该规则可能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比如是否威胁听话人、第三者或说话人本身的面子,而交际中采用的言语形式往往涉及到如何维护双方的社交距离与面子。同样,莱可夫没有解释为什么说话人会故意违背某一规则等。

4.布朗和列文森的礼貌与面子观
布朗和列文森(Brown & Levinson,1987:49)注意到了“社交关系的语言表达形式”,也即如何运用语言形式表示不同的社交关系。他们于1978年推出了专著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Politeness Phenomena;经过修订以后1987年又出版了Politeness: Some Universals of Language Usage。其中布朗和列文森系统地阐述了他们的礼貌理论。该理论实际上包括三个基本概念:面子(face)、威胁面子的行为(face threatening acts,简称FTA)以及礼貌策略。礼貌理论对言语行为的研究产生了主导作用。然而,自该理论面世以后,不少学者(如Chen,1993;Fraser,1990;Gu,1990;Mao,1994;Wierzbicka,1985a等)却纷纷发现了它的不足之处。因为他们一开始就认为礼貌理论具有普遍性,不过他们后来也意识到礼貌应该与特定的社会文化结合起来,因而他们后来将书中的“普遍性”改为了“一些普遍性”,这说明他们注意到了礼貌的文化差异,并指出礼貌是语言使用中体现出来的局部特征,而不是所有语言使用中出现的共同现象。布朗和列文森提出的礼貌普遍性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A. 面子可分为正面面子(positive face)和负面面子(negative face)两种,这一点具有普遍性;
 B. 为了满足对方的面子需求而采取理性行为,这一点具有潜在的普遍性;
 C. 具有面子需求、采用理性行为的交际双方之间需要一定的相互知识,这一点也具有普遍性。
礼貌是与面子联系在一起的。那么,什么是面子呢?面子就是有选择行为的自主权以及自己的观点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具体地说面子就是每个人意欲为自己争取的公共的自我形象。
每个人的面子可能会受到某些行为的威胁,如命令、建议或提议等,这样的行为就是“威胁面子的行为”。他们进一步将面子分成了正面面子和负面面子两种。前者指希望获得他人的肯定、喜爱或赞许,以及被视为同一群体的成员,如果这些得到满足,正面面子就得以维护与保留;后者指有自主的权利、有行动的自由,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或干预。“负面”不是‘坏’的意思,而是与“正面”相对而言。因此,言语交际中说话人会采取一些措施去维护说话人、听话人或第三者的面子,比如,如果说话人迁就或服从听话人,从听话人的角度着想,不强求或打扰对方,这就是维护听话人的负面面子的行为,这也称为“负面礼貌”。维护听话人正面面子的行为就是向对方表示双方的一致性,强调双方的共同性,这也称为“正面礼貌”(Goody, 1978; Yule, 1996)。
在正常的交际中,如果某人被迫改变自己的观点或被迫做某事,他就会丢面子(losing face)。在实施目的的过程中,当必须执行威胁面子的行为时,就必须考虑对方的面子。根据布朗和列文森的观点,当说话人注意到自认为会威胁听话人的面子的行为时,他就需分析在多大程度上去执行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说话人必须考虑双方的亲密程度、权势关系以及考虑该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会强求对方。在此基础上,说话人才能决定采用何种礼貌策略或手段。
布朗和列文森提出的礼貌策略包括:
A. 直接性策略(bald on record strategy)。即说话人不采用补救措施、赤裸裸地公开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说话人不需道歉或采用调节措施就可以实现某一行为。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有很多共同之处,所以威胁他人面子的行为不会威胁他们的面子。该策略与莱可夫的第三条礼貌规则大体上是一致的。
B. 正面礼貌策略(positive politeness strategy)。它会使听话人产生好的感觉或使对方感觉到自己的价值观得到了对方的认同等。该策略与莱可夫的第三条礼貌规则大体上是一致的。
C. 负面礼貌策略(negative politeness strategy)。比如说话含糊其词、道歉、给听话人留有选择余地或明确表示不希望影响对方行动的自由等。该策略与莱可夫的第二条礼貌规则大体上是一致的。
D. 间接性策略(implicating/off record strategy)。在严重威胁对方面子的情况下,说话人会采取暗含的手段,给对方留有余地,使其从中意识到说话人的威胁面子的行为不是故意的,从而实施了该行为。该策略也与莱可夫的第二条礼貌规则大体上是一致的。
E. 放弃实施威胁面子的行为(refraining from the act)。如果FTA足以威胁对方的面子,说话人可能会放弃执行该行为。该策略与莱可夫的第一条礼貌规则基本一致。
以上布朗和列文森的目的在于:(1)试图分析决定某一种礼貌策略比另一种策略更恰当的因素,如权势和距离等;(2)根据他们的分析可以预测,如果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较大的权势差异,交际中说话人就会使用不同的礼貌策略。
不同的文化价值观会影响某一行为在某一特定文化中的礼貌程度。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一定的文化中,不同的说话人会使用不同的会话技巧去实施一定的礼貌策略。交际双方对他们之间的社交距离会有不同的认识,此外说话人会以不同方式去实施各种礼貌策略和技巧,以改变双方的社交距离。对什么样的行为是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询问如下之类的私人问题是一种很好的交谈方式,表达了对对方的兴趣,这与正面的、友善的礼貌策略是一致的,不过对方可能会认为自己的面子受到了威胁:
(26) What were you in the hospital for?
(27) How much did your TV cost?
不过,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语言中有些是‘说不出口’的话题,如sex, death, money, body function, coitus, expired, poverty, disadvantaged, defecation等专门术语,它们会威胁人们的面子。但在正式的场合讨论以上话题时,人们不会将它们视为与某人有关的隐私,而会将其作为客观调查或研究等。
在不同的文化中,存在不同的礼貌表达方式。很多语言都有特殊的敬体形式(deferential forms),如欧洲语言中的德语、西班牙语就存在指称听话人的特殊代词,日语中也有表示说话人的特殊代词,此外,日语的动词、名词还存在敬体词缀。使用听话人敬语(addressee honorifics)暗示听话人的地位比说话人的地位要高、威信比说话人要大,因此,会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听话人面子的威胁。例如,日语和朝鲜语中,特殊词缀粘附于动词或名词后面,表示说话人对听话人的尊敬。
在缺少特殊敬体词缀(honorific affixes)的语言中,如英语,说话人经常会使用一些现有的形式来表示对听话人的尊重,比如情态动词may, should, must用在向客人提供食品等时所表示的礼貌程度是不一样的:
(28) a. You must have some of this fruitcake.
b. You should have some of this fruitcake.
c. You may have some of this fruitcake.
(28c)是最不礼貌的,它不仅暗指说话人的社会地位比听话人要高,他有资格作出允诺,而且还暗示听话人想拥有或占有说话人的东西的企图,因此,它威胁了对方的面子。如果主人对客人说(28a),是很礼貌的,must一词所起的作用如同日语、朝鲜语中谦卑词缀(humiliative affixes)的作用,但如果餐馆里的服务员对客人说这句话,就是一种失礼行为,显得很不礼貌,因为它隐含了说话人在向对方提供食品或暗示说话人有权命令对方完成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说话人就应该使用负面礼貌策略,即给对方留有余地的策略,利用如下这样的语句:
(29) Would you care for some fruitcake?
注意其中的care for不同于下面例(30)中like的作用,因为例(30)的说话人要求听话人作出正面回答的愿望比对(29)的正面回答要求更强烈,因此,(30)比(29)更加威胁对方的自主权,所以显得不如例(29)礼貌。
(30) Would you like some fruitcake?
 布朗和列文森的礼貌理论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Mao,1994)。首先,将面子视为一种自我形象(self-image),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面子观在西方文化中是可行的,然而在中国文化中情况却不同。在中国文化中,面子这一概念强调的不是个人愿望的满足,汉语中面子往往表示公共形象(public image),而非自我形象。其次,汉语中的面子不存在负面面子。与西方文化相比,汉语中的面子具有不同的内涵,它指人们希望自己的地位、声誉等得到他人的认可。同时,汉语中的“脸”与正面面子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二者都表示希望得到他人的喜爱、认同这样的愿望。因此,布朗和列文森的礼貌理论的普遍性受到质疑。但是,也有学者(如Ji,2000)不同意仅仅根据邀请性话语(invitational discourse)为语料的分析结果,认为汉语中存在正面面子与负面面子的划分(Mao,1994)。当人们请求他人为自己做事,或对某事不太清楚而询问对方时,说话人往往会使用“劳驾”(excuse me)、“请问”(excuse me)等礼貌标记性词语或结构,可用来缓和后面即将发出的邀请,因为邀请可能对听话人的负面面子产生潜在的威胁。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负面面子的存在是必要的。为此,虽然在特定文化背景下正面面子与负面面子不是对称的,但布朗和列文森对面子的二分法是合理的。面子理论的问题不是对正面面子与负面面子的划分,而在于其他方面。有的礼貌现象可能是布朗和列文森的理论框架无力描写与解释的。
 其实,礼貌是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一种规范性行为。布朗和列文森的分析模式不能完全解释有关礼貌的一切现象,同其他的理论模式一样存在解释的不完备性,比如陈融(Chen,1993)通过对比研究发现,美国人和中国人在回答赞誉性话语时所采用的策略存在差异,布朗和列文森的分析不能对此进行很好的解释,尤其是中国人所采用的策略。此外,不能利用相同的标准去区分威胁面子的行为和礼貌策略。根据布朗和列文森的理论框架,道歉(apologies)属于消极礼貌策略,但利奇则把它当成积极礼貌策略;霍尔姆斯(Holmes,1990)则指出,在新西兰文化中,道歉既可以是积极礼貌策略,又是消极礼貌策略。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邀请、允诺、提议等言语行为不一定就是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总的来说,对什么是礼貌、什么是礼貌策略、什么是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等问题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看法。
不过多年来很多学者仍然认为,利奇(Leech,1983)提出的礼貌模式更符合实际情况、更有道理,因而影响更广泛。
像格赖斯划分合作原则范畴那样,英国著名学者利奇对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也划分为六类: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誉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同情准则*。每类包括一条准则和两条次则。以上准则是人们在交际中一般都遵守的礼貌原则。但各准则和次则并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其中得体准则更重要,对会话行为具有更强的制约作用。在每一个准则中,第一条次则比第二条次则更重要。再结合前面讲到的正面面子和负面面子来说,负面面子是交际中说话人通常需要考虑的更重要的方面。根据各条准则及次则,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规律:礼貌强调的是交际对方(other),即听话人和第三者,而非说话人自己(self),说话人讲话时往往都尽量多给别人一点方便,尽量让自己多吃一点亏,从而在交际中使双方感到受尊重,同时反过来获得对方对自己的好感。当然,人们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同任何人交际时都要恪守礼貌原则,例如在紧急或意外事件中,在激烈的争辩或紧张工作的场合,或者在十分亲热友好的朋友之间不拘礼节的谈话中,礼貌原则可能会让位于话语的内容或交际信息,屈居次要地位。此外,礼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无论在哪一个语言集团中都存在,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当然,以上礼貌原则并非交际中的绝对规则。语用学探讨的礼貌问题是研究各个语言集团的成员在什么场合遵守什么样的礼貌原则,并运用什么样的言语手段显示自己的文明礼貌,其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

参考书目
Brown, Penelope & Stephen Levinson. 1978.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Politeness Phenomena”. In Esther N. Goody (ed.) Questions and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Social Interactio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rown, Penelope & Stephen Levinson. 1987. Politeness: 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hen, Rong. 1993. “Responding to compliments: A contrastive study of politeness strategies between American English and Chinese speakers”[J]. Journal of Pragmatics 20: 49-75.
Fraser, B. 1978. “Acquiring social competence in a second language”[J]. RELC Journal 9 (2): 1-21.
Fraser, B. 1990. “Perspectives on politeness”[J]. Journal of Pragmatics 14: 219-36.
Goody, Esther N. 1978. Questions and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Social Interactio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Grundy, P. 2000. Doing Pragmatics (2nd edition)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Gu, Yueguo. 1990. “Politeness phenomena in modern Chinese”[J]. Journal of Pragmatics 14: 237-257.
Halliday, M. A. K. 1978. Language as Social Semiotic[M]. London: Edward Arnold.
Holmes, Janet. 1990. “Apologies in New Zealand English”[J]. Language in Society 19: 155-199.
Ji Shaojun. 2000. “‘Face’ and polite verbal behaviors in Chinese culture”[J]. Journal of Pragmatics 32 (7): 1059-1062.
Lakoff, Robin. 1973. “The logic of politeness”. In claudia Corum, T.C. Smith-Stark, & A. Weiser (eds.) Papers form the Ninth Regional Meeting of the Chicago Linguistic Society[C]. Chicago: Chicago Linguistic Society.
Leech, Geoffrey. 1983.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 London: Longman.
Lyons, J. 1977: Semantics Vols. 1 & 2[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Mao, Luming. 1994. “Beyond politeness theory: ‘Face’ revisited ad renewed”[J]. Journal of Pragmatics 21: 451-486.
Spencer-Oatey, H. D. M. 1992. Cross-cultural politeness: British and Chinese conceptions of the tutor-student relationship[D]. Ph.D thesis, Lancaster University.
Sperber, D. & D. Wilson. 1986/1995. Relevance: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Thomas, Jenny. 1995. Meaning in Interaction: An Introduction to Pragmatics[M].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
Turner, Ken. 1999. “A review of Concise encyclopaedia of pragmatics”[J]. Journal of Linguistics 35: 634-639.
Walters, J. 1979a. “The perception of politeness in English and Spanish”[J]. On TESOL ’79: 289-96.
Walters, J. 1979b. “Strategies for requesting in Spanish and English — structural similarities and pragmatic differences”[J]. Language Learning 9 (2): 277-94..
Wierzbicka, Anna. 1985. “Different cultures, different languages, different speech acts”[J]. Journal of Pragmatics 9: 145-178.
Yule, George. 1996. Pragmatic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来源:中国语用学会 http://www./Html/Article/38120050915235733.html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