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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論比卦:坤下坎上 - - 香港風水網

 LM0318 2010-12-07
李兄問:“比卦,大抵占得之,多是人君為人所比之象。”先生雲:“也不必拘。若三家村中推一筒人作頭首,也是為人所比,也須自審自家才徳可為之否,所以‘原筮,元永貞’也。”林學蒙録

問:“‘忠信為周,阿黨為比’,如何?”先生曰:“‘忠信為周’,只縁《左傳》‘周爰咨詢’指作‘忠信’,後人遂將來妄解,最無道理。且如《易》比卦言:‘比,吉也。比,輔也。原筮元永貞,無咎。’則比都是好。大抵比於君子則為善,比於小人則為惡,須看聖人説處本意如何。據此 ‘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只是公私。(徐?録)

又雲:“‘周’、‘比’二字,於《易》中所言,又以‘比’字為美,如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之義,皆美也。”黃有開記

“筮”字説做占決亦不妨,然亦不必説定不是龜筮之筮。“後夫”只是説後來者,古人亦曽説“先夫當之矣”。也有喚作夫婦之夫底。(?淵録)

問“不寧方來,後夫凶”。曰:“別人自相比了,己既後於衆人,卻強要去比他,豈不為人所惡?是取凶也。‘後夫’猶言後人。《春秋傳》有雲:‘先夫當之矣。’亦是占中一義。”(呉必大録)

“後夫凶”,言九五既為衆隂所歸,若後面更添一箇陽來,則必凶。古人如袁紹、劉馥、劉繇、劉備之事,可見兩雄不並棲之義。(?淵録)

“終來有他”,説將來,似“顯比”,便有那周遍底意思。

問“比之匪人”。先生應曰:“初應四,四是‘外比於賢’,為比得其人。二應五,五為‘顯比’之君,亦為比得其人。惟九三應上,上為‘比之無首’者,故為‘比之匪人’也。”(潘時舉録)

《易》比之九五雲:“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聖人之於人,來者不拒,去者不追,如何一一要意周旋?纔恁地,便滯於一偏,況天理自不如此。(葉賀孫録)

伊川解“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所謂來者揜之,去者不追,與失前禽而殺不去者,所譬頗不相類,如何?先生曰:“田獵之禮,置旃以為門,刈草以為長圍,田獵者自門驅而入,禽獸向我而出者皆免,惟驅而入者皆獲。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獲者比來則取之,大意如此,無縁得一一相似。伊川解此句不足疑。但‘邑人不誡,吉’一句似可疑,恐《易》之文義不如此。”張洽録

“邑人不誡”,如“有聞無聲”,言其自不消相告戒。又如“歸市者不止,耕者不變”相似。( ? 淵録)

   (《文公易説》捲三,王天宗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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