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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计算

 如梭似箭 2010-12-09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59元,月平均工资为28559元÷12=2379.9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379.92元×48=114236.16

二、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559元÷12=2379.92元。丧葬补助金为2379.92元×6=14279.52元。

三、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照《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条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 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 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

  (三)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

  (四)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 件的余年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
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59元,月平均工资为28559元÷12=2379.92元。    2379.92元×60%=1427.95元。

母亲抚恤金:1427.95元×30%×180个月=77109.3元。

子女抚恤金:1427.95元×30%×13年×12=66828.06元。

114236.16+14279.52+77109.3+66828.06=27245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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