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重建家园、规范契税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现行契税政策进行了系列调整、明确。江西省赣州市地税局12366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提醒纳税人“享受契税优惠,注意范围和时限”。
首次购买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应征收契税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转移土地使用权要征收契税 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权属可免契税 产权转移撤销可以退还契税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中铁建重组改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财税[2001]161号 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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