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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发现民国时期的“农村派出所”

 川流不息@ 2010-12-14

    近日,在孟州市发现民国时期的几份地契上盖有村警察分驻所图章,由此推出民国时期农村派出所即在孟州出现。近日,记者专程前往,从《孟县志》和有关人士那里,证实了这一发现的真实性。这是否是我国最早的农村派出所,还有待专家进一步考证……

  发现盖有

  “警察分驻所”印章的地契

  “最近,我在清理老房子时,发现了祖上留下的十余份从前清到民国时期的田产买卖地契。”4月11日上午,孟州市公安局的王鑫声在接受采访时说,“从这些地契上看,清朝的地契都经过了民国县府的验证认可,并附有民国县府的批文和验证章,所买的田地可精确到亩分厘毫丝乎尾。”

  更有意思的是,在一份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的地契上,竟然盖有“后姚村警察分驻所”字样的长方形黑印。在公安局工作多年的王鑫声当时就大吃一惊:“哎呀!那时候就有派出所,并且是农村派出所。”

  当天下午,记者在王鑫声的带领下来到了位于孟州市城北10公路处的后姚村。后姚村是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所属的一个行政村,王鑫声的家位于村子的中央。这是一套长时间没有人居住的老房子。王鑫声打开紧锁着的房门,从梯子上到复篷上,搬下来了一个陈旧的木箱子,里面放着许多陈年老账。他从箱子底部翻出了那发黄、皱巴巴的地契。

  一份地契上写着:立补契人王吉立,因村南地一段,今同巡警、牙行丈清……四至分明,计地四亩二分七厘七毫,时值共价三十二千整。空口无凭,立补契存正。

  巡警 李光荣 王光成

  牙行人 王臣

  地邻 王吉中

  中华民国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后姚村警察分驻所(印章)

  知事 暴式宾(印章)

  验讫 孟县验讫(印章)

  中华民国三年四月一日

  记者还从另外一份民国三年的地契上看到有两名巡警的名字。“有村级警察的图章,又有村里巡警的具体人名。从这些地契上的图章和巡警的名字可以证实,民国期间,我国农村就出现了驻村警察,实际上就是农村派出所。”王鑫声兴奋地说,“这在全国是不是最早的,还有待专家考证。”

  90岁老人的见证

  从王鑫声家出来,记者来到了该村的老年协会,在那里记者打听到,地契上的一名巡警李光荣的儿子李友毅尚在,并且就住在后姚村的西头。记者很快找到了李友毅。

  今年已经90岁高龄的李友毅,看上去身体仍然很健康,思维很清晰。他说:“那时候村里也就是两三个驻村巡警,村里有保长、班长、巡警。都穿便衣,看上去和老百姓没什么区别,都是本村人。各人吃各人的饭,没有工资。没有配枪,收皇粮时帮助收收粮、催催款。农忙时到地里转转,按现在说就是巡逻。街坊邻里纠纷、打架斗殴,他们帮助劝解,说和。没有抓人、逮捕人的权力。当时的社会治安还算可以,小偷也很少,穷人穷得没啥偷。到老日来时,就不平安了。”记者问:“你说那时候老百姓穷得啥样?”

  李友毅想想说:“当时有个顺口溜:好过正月,难熬二月,死活就在三四月。因为,正月刚过罢年,上年的粮食还没吃完,到二月时,粮食就吃完了,特别难熬。三四月时,人经过一个月的饥饿,就开始有疾病,接着就是病死饿死。俺爹当过几年保长、巡警,就那也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现在日子多好呀!”

  王鑫声接着说:“那时的巡警可不像现在的人民警察,无论在执法上还是自身素质和监督机制上,那和现在是没法比的。我小时候就听老年人说,有一个巡警无恶不作,屙门尿户、吃拿卡要,激起民愤,群众起来用乱棍将他打死了。”“这事我知道,他当时的民愤太大。”李友毅说。

  县志有记载        

  当日晚,记者来到孟州市史志办原主编马殿立家。今年65岁的马殿立热情地给记者找来《孟县志》进行查对,并找到了依据。

  《孟县志》记载:清末光绪年间,县城内商号屡出抢劫案,而城内守兵不足平息,县衙通过各商号捐款招募数十人组建乡勇局。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乡勇据废,设巡警局,置巡长1名,巡兵20名。1912年(记者注:民国1年),县知事暴世彬改组县署,革除书役吏胥,改制法警、巡警局,另募乡丁,创建孟县游击队,队勇40人,与县巡警局分开。同时,为加强地方武装,又创办了乡村警察,把全县划分了6个局,东局、西局、东北局、西北局、北局、中
局(包括城镇区),每局均设局警,村警,由各局局长统领,其中,村警饷费太多,决定不再向地方摊派,只是豁免村警本人的公差费、杂税、护青费等。于是,警察散布县境各处,强化了社会治安……1922年,又设武装警察,内设分队长、巡官各一人,巡长5人,警士45人,各区均设警察分局。……

  “关于暴式彬这个人没有更多的记载,有关资料上只有两句话:暴式彬,滑县人,优秀师范毕业,民国元年十月任县知事。”马殿立接着介绍,“但从设县巡警局来看,这个人是很有才能的,尤其在治理地方治安上,很有一套。”

  马殿立一边翻着县志一边对记者说:“作为村警,在当时应当是个肥差事,民间买卖房产田地立契约,他们作为官方是必请之人,不仅好酒好菜侍候着,而且买卖双方能行的都要显点心意的。民国之后的契约要由村警盖印,民国之前清朝的买卖契约村警也盖有印,看来村警是第一道关,然后才到县一级政府盖印验证,从而得到民国县府的认可。村警们在管村里治安的同时,也担负着上边催粮派款和税费的收缴,权力是不小的。”

  “不过据县志记载,以及村里的老一辈人讲,当时的农村治安还是不错的。”王鑫声插话说,“但一个人的苛捐杂税,可以作为一个乡村警察的工资,可见当时的农民负担有多么的重。”

  地方警察的兴衰消亡

  1923年8月,孟县发生了宝丰县黄建升杆股袭击县城案,抢劫财物价值15万元以上,有9名无辜群众被打死,15人被打伤。这次匪案中,孟县警察遭到重创,土匪夺取警察枪支17支、子弹4000余发。

  “当时,暴式彬已经调离孟县,县知事叫袁吉枚,此人胆小如鼠,闻匪而逃。警察局长周某、武装警察队长马某皆借故避匿,一任匪徒开库劫狱,残害百姓。只有警兵李执良一人向匪徒开了一枪,击毙土匪一名,后为土匪所毙。”马殿立气愤地说,“如果当时县知事是暴式彬,可能不是这个情况,那么多的警察,组织起来抵抗,土匪就不可能那样大摇大摆地进出孟县城。这也说明,到了这个时候,警察形同虚设,腐败无能。”

  正是这场匪案之后,孟县知事慌忙成立保安团,其粮饷全部摊派在农民头上。1925年,孟县又组建了保安警察队。然而,这些地方武装,都是银洋腊枪头,中看不中用。平日欺压百姓,狐假虎威,真正到了关键时候,一个个吓得龟缩在驻地,不敢露面,放任土匪为所欲为。

  1929年12月,匪首张寡妇率百余匪徒拥入县城,滋扰半天一夜,县城的商号、店铺蒙受巨大损失,不少百姓遭到劫难。时至今日,凡经历过这次匪患的老人,谈起张寡妇,仍然是心惊色变。

  1933年12月,该县各区警察分局改为分驻所。内设巡官1人,巡长4人。各乡镇公所也附设乡镇分驻所,计176处,内设巡长1人,巡警1至6人不等,以维持地方治安。到1935年,孟县设置保安大队,各区、村不再设置地方武装。1938年2月,日军侵占孟县,该县警察组织自行解体。

  “从这个演变消亡看,过去的警察根本起不到保一方平安的作用。”王鑫声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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