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包括城镇区),每局均设局警,村警,由各局局长统领,其中,村警饷费太多,决定不再向地方摊派,只是豁免村警本人的公差费、杂税、护青费等。于是,警察散布县境各处,强化了社会治安……1922年,又设武装警察,内设分队长、巡官各一人,巡长5人,警士45人,各区均设警察分局。……
“关于暴式彬这个人没有更多的记载,有关资料上只有两句话:暴式彬,滑县人,优秀师范毕业,民国元年十月任县知事。”马殿立接着介绍,“但从设县巡警局来看,这个人是很有才能的,尤其在治理地方治安上,很有一套。”
马殿立一边翻着县志一边对记者说:“作为村警,在当时应当是个肥差事,民间买卖房产田地立契约,他们作为官方是必请之人,不仅好酒好菜侍候着,而且买卖双方能行的都要显点心意的。民国之后的契约要由村警盖印,民国之前清朝的买卖契约村警也盖有印,看来村警是第一道关,然后才到县一级政府盖印验证,从而得到民国县府的认可。村警们在管村里治安的同时,也担负着上边催粮派款和税费的收缴,权力是不小的。”
“不过据县志记载,以及村里的老一辈人讲,当时的农村治安还是不错的。”王鑫声插话说,“但一个人的苛捐杂税,可以作为一个乡村警察的工资,可见当时的农民负担有多么的重。”
地方警察的兴衰消亡
1923年8月,孟县发生了宝丰县黄建升杆股袭击县城案,抢劫财物价值15万元以上,有9名无辜群众被打死,15人被打伤。这次匪案中,孟县警察遭到重创,土匪夺取警察枪支17支、子弹4000余发。
“当时,暴式彬已经调离孟县,县知事叫袁吉枚,此人胆小如鼠,闻匪而逃。警察局长周某、武装警察队长马某皆借故避匿,一任匪徒开库劫狱,残害百姓。只有警兵李执良一人向匪徒开了一枪,击毙土匪一名,后为土匪所毙。”马殿立气愤地说,“如果当时县知事是暴式彬,可能不是这个情况,那么多的警察,组织起来抵抗,土匪就不可能那样大摇大摆地进出孟县城。这也说明,到了这个时候,警察形同虚设,腐败无能。”
正是这场匪案之后,孟县知事慌忙成立保安团,其粮饷全部摊派在农民头上。1925年,孟县又组建了保安警察队。然而,这些地方武装,都是银洋腊枪头,中看不中用。平日欺压百姓,狐假虎威,真正到了关键时候,一个个吓得龟缩在驻地,不敢露面,放任土匪为所欲为。
1929年12月,匪首张寡妇率百余匪徒拥入县城,滋扰半天一夜,县城的商号、店铺蒙受巨大损失,不少百姓遭到劫难。时至今日,凡经历过这次匪患的老人,谈起张寡妇,仍然是心惊色变。
1933年12月,该县各区警察分局改为分驻所。内设巡官1人,巡长4人。各乡镇公所也附设乡镇分驻所,计176处,内设巡长1人,巡警1至6人不等,以维持地方治安。到1935年,孟县设置保安大队,各区、村不再设置地方武装。1938年2月,日军侵占孟县,该县警察组织自行解体。
“从这个演变消亡看,过去的警察根本起不到保一方平安的作用。”王鑫声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