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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语法易混现象的辨析方法

 知愚草堂 2010-12-17

古汉语语法易混现象的辨析方法

薛儒章

 

  我们在搞语法分析时,常遇到一些两种表面形式相同或相近而实质不同的语言现象,很难分辨。这种情况一般表现在对同形异构的区分和对同形虚词词性的确定上。另外,还有一些特殊语法结构,分析起来也很费推敲。

  当前有些语法著作,对于上述具体语言现象,说法很不一致。有的结论完全相反,使读者无所适从。近年来,我们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初步探讨,摸索了一些方法和标准。我们的基本做法是: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先找出两种语言现象的不同特点——本质差别,然后以本质差别作标准,将两种语言现象区分开来。

  一从语法关系上进行分析

  1、从语法功能上分析

  语法功能,一般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词在句中担负职务的能力,一是指词与词的组合能力。

  ①从词担负职务能力上看

  词的担负职务的能力,即作何种句子成分,一般用来区分实词与虚词、实词与实词的词性。而当前对实词与虚词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有人根据能否作句子成分来划分实词和虚词,也有人结合意义标准来划分实词和虚词,更有人是遵照古汉语传统说法将代词、副词划入虚词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某些词词性的区分。因为有的词能作句子成分,有的词不能作句子成分,有的词能作此种成分,而另一种词只能作另一种成分,据此可以将某些词区分开。比如“愚”,《古代汉语》(北京出版社出版,高教自学教材第312页,下径称《古代汉语》者,即指此书)将它归入表敬副词,这样归对不对呢?我们根据副词只能作状语(有时作补语),而不作主语、宾语、定语这些语法特点,可断定“愚”不能归入副词。例:

  a.愚观贾生之论,如其所言,虽三代何以远过。(苏轼《贾谊论》)

b.愿陛下矜愍愚诚。(李密《陈情表》)

a例“愚”作主语,b例作定语。a例是否可看成作状语呢?不行。因为它前面不能再补出主语。由此可知,“愚”不符合副词特点而符合名词特点(作主语、定语),词性应为表谦敬的名词。

  再如“今”的词性应是时间名词呢,还是时间副词?我们根据“今”经常作主语、宾语、定语,可定为时间名词,当它作状语时,可看成时间名词作状语。

  ②从词的组合能力上看

  词序是汉语很重要的一种语法手段,哪些词与哪些词能组合,哪些词跟哪些词不能组合或怎样组合,意义是不同的。所以组合关系即成为区分易混现象的方法之一。

  有时被区分的词,跟甲类词组合即为甲种用法,跟乙类词组合即为乙类用法。这其中能起区分作用的甲、乙类词,我们称它为区分词。区分词有时出现在被区分词之前。比如“其”字,当处于“动词+‘其’+动词”这一结构中时,它前面的动词如属心理动词,“其”即为主谓词组的主语;如属使令、请求之类的动词,“其”即为兼语。其格式为:心理动词+“其”+动词→其:主谓词组的主语;使令、请求动词+“其”+动词→其:兼语。例:

  a.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论语·颜渊》)

b.夫吹万不同,使其自已也。(《庄子·齐物论》)

a例有区分词“欲”,“其”为主谓词组主语。b例有区分词“使”,“其”为兼语。

  再如“莫”字,有时是无定代词,有时是副词,如何区分呢?其格式应为:先行词(集合名词)+“莫”+谓语→莫:无定代词;先行词(个体名词)+“莫”+谓语→莫:副词。例:

  a.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韩非子·难一》)

b.杀臣,宋莫能守,乃可攻也。(《墨子·公输》)

a例“莫”前“物”,是集合名词,“莫”是无定代词。b例“莫”前“宋”(宋国),是个体名词,“莫”是否定副词。

  我们用先行词作区分词的理由是,无定代词“莫”的作用就是通过对集体中的每个个体进行逐个否定,从而否定整体,所以它的先行词必然是集合名词。如果先行词是个体名词,就无法进行逐个否定,如“宋莫能守”,我们不能说没有哪一个宋国能守,因为宋国只有一个。b例中的“莫”只能是副词。

  以上说法如能成立,当前有些语法著作中的错误,即可判定。如《古汉语虚词通释》(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第376页)将“至美素璞,物莫能饰也”(《盐铁论·殊路》)一句中的“莫”处理为副词,可知是处理错了。

  有时区分词出现在被区分词的后面。比如“为之”这一结构中的“为”,是介词,还是动词?区分格式应为:“为之”+动词→为:介词;“为之”+名词→为:动词。例:

  a.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而为之泣。(《战国策·赵策》)

b.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左传·隐公元年》)

a例“为之”后是动词“泣”,“为”为介词。b例“为之”后是名词“所”,“为”为动词。

  再如“之”作动词,如何判定?当“之”前的名词是主语而不是定语时,“之”后的名词如是表示处所、范围的词,“之”为动词。其格式为:主语+“之”+处所名词→之:动词。例:

  a.(陈涉)辍耕之垄上。(《史记·陈涉世家》)

b.商君欲之他国。(《史记·商君列传》)

a、b两例“之”前有主语“陈涉”(此句省略,可补出)“商君”,“之”后是处所词“垄上”“他国”,“之”为动词。

  另外,被区分的词,处在某成分前或后,同样能判断被区分词的词性。比如古汉语中的“所以”,是否已演化为连词,可从“所以”出现在主语前,或出现在主语后来加以区分。其格式为:“所以”+主语+动词→所以:连词;主语+“所以”+动词→所以:所字词组的构件。例:

  a.而辞人遗翰,莫见五言,所以李陵、班婕妤见疑于后代也。(《文心雕龙·明诗》)

b.冠,所以饰首也。(《吕氏春秋·审为》)

a例“所以”处于主语“李陵、班婕妤”之前,是连词。b例“所以”处于主语“冠”后,是所字词组的构件。

 

  2.从语法意义上看

  ①陈述关系。我们可根据名词和它后面的动词能否构成陈述关系,来区分主谓、状谓结构。例如:

  a.腰若流纨素,耳著明月。(《孔雀东南飞》)

b.大铁椎外,一物无所持,腰多白金。(魏禧《大铁椎传》)

a例,什么像流纨素?腰,“腰”是主语。b例,谁多白金?就绝不是腰,所以“腰”是状语。

  再如“以……为……”式(以下用“以A为B”表示),是兼语式还是状谓式?这就要看“A”跟“为B”能否构成主谓关系来判定。能构成主谓关系的是兼语式,不能构成主谓关系的是状谓式。例如:

  a.(齐威王)以田忌为将。(《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b(蒙鸠)以羽为巢。(《荀子·劝学》)

a例,谁当大将?田忌。“田忌”是“为将”的主语,此句为兼语式。b例,谁筑巢?就绝不是羽毛,因为羽毛是无生命的东西,它不可能筑巢,筑巢的只能是“蒙鸠”,“羽”只能作状语,此句为状谓结构。至于“为”的含义是什么?这要由上下文来决定,在具体语言中,“为”的含义是确定的。比如“子墨子解带为城,以牒为械”中的“为”,就不能理解为“制造”,而只能是“当作”。此句即为兼语式。刘景农《汉语文言语法》将b例划入兼语式,可见是划错了。

  ②支配关系。动词对它后边的名词能否具有支配关系,可用来区分动宾或动补结构。比如“动词+表距离的度量词”这一结构中,度量词是宾语还是补语,就可看是否含支配关系来确定。例如:

  a.退三十里而许之平。(《左传·宣公十二年》)——平讲和。

b.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荀子·劝学》)

a例“退”对“三十里”不含支配关系,“三十里”是补语。b例“至”与“千里”含支配关系,“千里”是宾语。含不含支配关系也可从度量词的性质得到证明,“三十里”表示距离,不含支配关系;“千里”表示终点(这里具体指第一千里处),含支配关系。

  ③修饰关系。能否具备修饰关系,可对某些词的词性或语法意义起区分作用。比如介词与连词的区分,当被区分的词前有修饰成分时,是介词,不能加修饰成分的是连词。例:

  a.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史记·陈涉世家》)

b.魏王与公子患之。(《史记·魏公子列传》)

a例“与”前有副词“尝”,“与”为介词。b例“与”前不能加修饰成分,此“与”为连词。王力先生《古代汉语常识》61页将a例中的“与”处理为连词,可见是疏忽了。

  再如“‘所’+动词+名词”这一结构中的“所”是指代动作的对象呢?还是指代介词介绍的对象?这就要看其中的动词对名词是否含有修饰关系来确定。具备修饰关系的,“所”指代动作的对象,不具备修饰关系而具备支配关系的,“所”指代介词介绍的对象。例:

  a.取武阳所持地图。(《战国策·燕策》)

b.他日,子夏、子张、子游以有若似圣人,欲以所事孔子事之。(《孟子·滕文公上》)

a例,“持”对“地图”具备修饰关系,即持的地图,“所”指代动作对象——地图。b例,“事”对“孔子”不具备修饰关系而具备支配关系,即不是事奉的孔子,而是去事奉孔子。“所”指代介词“以”(此句未出现)介绍的对象——(事奉孔子的)态度。

  《古代汉语》第325页将“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左传·庄公十年》)一句中的“所”说成是指代动作的对象,可见也是疏略了。“所安”即“所安身”,“安”对“身”是支配关系而不是修饰关系。

  所以“所”不指代动作对象——身,而是指代介词“以”介绍的对象——(安身的)东西。

  ④领属关系。这对某些词的词性也可具有区分作用。如“其”当作定语时,是人称代词呢?还是指示代词?这就要看“其”对它后面的名词是否具有领属关系了。具有领属关系的是人称代词,不具有领属关系的是指示代词。例:

  a.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

b.有其言,无其行,君子耻之。(《礼记·杂记下》)

a例“其言”,即他的话,含领属关系,“其”为人称代词。b例“其言”,即那样的话,不含领属关系,“其”为指示代词。

  ⑤承接关系。是否具有承接关系,可对某些同形词起区分作用。如“于是”,当其具备承接作用时,是连词,无承接作用时,为介宾词组。例:

  a.孟尝君使人给其食用,无使乏。于是冯谖不复歌。(《战国策·齐策》)

b.郑子展卒、子皮即位,于是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a例“于是”,紧承上文,是连词。b例“于是”与上文无时间顺序关系,不具备承接作用,是介宾词组(即“在这时”的意思)。

 

  3.从语法结构上进行分析

 

  我们这里所说从结构上分析,是指通过对结构中的某一成分的增、删、换、转等手法来区分两种形似质异的语法现象。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①变换。即通过改变句子某些成分的次序,以及增减某成分来检验两种类似的语法结构的属性。比如双宾语结构,在授予、教示类两种双宾语中,都可作如下的变换:动词+名词[,1]+名词[,2]→动词+名词[,1]+“以”+名词[,2]/“以”+名词[,2]+动词+名词[,1]/动词+名词[,2]+“于”+名词[,1]。如:“遗赵王书”可变换为:遗赵王以书/以书遗赵王/遗书于赵王。

  那么检验某些结构是否是双宾语,即可用以上格式去套。如某教师将“尔有母遗”一句说成是双宾语,这样解释对吗?我们可进行如下检验:有母遗→有母以遗/以遗有母/有遗于母。

  这除最后一式勉强可通外,前两式皆不辞,可知他那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再如宾语前置句,一般可通过还原为原式来变换,凡不能还原为原式的,即不为宾语前置。如前一时期学术界在争论“何以……为”这一结构时,有人说这是宾语前置,即“以…为何”。有人则用还原法进行驳斥,举了以下同类句子证明:

  a.公输盘曰:“夫子何命焉为?”(《墨子·公输》)

  b.两君合好,夷狄之民何为来为?(《谷梁传·定公十年》)a例“何命焉为”不能变换为“命焉为何”(原义是命何焉)。b例“何为来为”不能变换为“为来为何”(原义是为何来)。由此可知宾语前置说是不能成立的。

  ②增添。有些结构,当增添某成分时,其原来意义不变。而另一些结构却不能增添某成分。我们可以此来检验两种结构是否相同。如名词作状语,当主语不出现时,前面可加出主语,若属主谓结构,前面就不能再加出主语。例:

  a.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李斯《谏逐客书》)

  b.愚以为宫中之事,悉以咨之。(诸葛亮《出师表》)a例“窃”前可加出主语“臣”,“窃”为状语。b例“愚”前不能加出主语“臣”,“愚”即为主语。

  再如前面所说的双宾语结构,名词[,2]前可加出介词“以”,如不能加“以”而能加“于”,则为单宾语结构。

  ③删去。有些结构,当删去某成分时,仍能成立。而另一些结构,删去某成分则不能成立。比如“者”在具体语言环境中是代词?还是语气词?即可用删去法来检验。能删的是语气词,不能删的是代词。例:

  a.齐人有冯谖者,贫乏不能自存。(《战国策·齐策》)

 

b.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吕氏春秋·察今》)

a例删去“者”,语义不变(当然语气会有变化,那正是语气词“者”所起的作用),“者”为语气词;b例删去“者”即不成句,此“者”为代词。

  我们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代词“者”,不能独立运用,必须跟其他的词(词组)组成者字词组才能起替代作用,所以不能删。一删,者字词组就不能成立了。而语气词“者”是独立于成分之外的,所以可以删,删后其基本句意不变。

  ④置换。有时两个不同形的词可表达同一语法意义,两个词互换意义不变。有时两个同形异义的词,甲词跟丙词可通用,而乙词跟丙词不互通。以此来检证某些词的词性。如“乎”,作介词与“于”用法同,可互换,而“乎”作词尾则与“然”用法同。例:

  a.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张溥《五人墓碑记》)

b.定乎内外之分,辨乎荣辱之境,斯已矣。(《庄子·逍遥游》)

a例“乎”可由“然”置换,却不能由“于”置换,说明此“乎”是词尾而不是介词。b例中的“乎”可以被“于”置换而不可以被“然”置换,说明这一“乎”字是介词而不是词尾。

  ⑤颠倒。有的词通过词序颠倒可检验词性。如介词“与”和连词“与”的区分,当“与”前后两名词颠倒后语义不变时,为连词,反之,为介词。例:

  a.蜩与学鸠笑之。(《庄子·逍遥游》)

  b.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a例“蜩”与“学鸠”能颠倒,“与”是连词;b例“秦王”“赵王”不能颠倒,此“与”为介词。

  再如“莫”的词性是否是无定代词,可与它前面的先行词颠倒过来翻译,怡然理顺者为无定代词。反之,为副词(先行词未出现的,可根据上下文补出来)。例:

  a.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史记·陈丞相世家》)

b.请君莫奏前朝曲,听唱新翻杨柳枝。(《刘禹锡《杨柳枝词》)

a例“人莫”可颠倒为“莫人”翻译为“没有哪一个人”,是代词。b例“君莫”不能颠倒为“莫君”翻译为“没有哪一个你”,是副词。

 

  二、从语义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所说的从语义角度进行分析是指从语境、词义等方面对词性进行判定。

  1.语境。有时从本句语言环境确定词性。比如“莫”当处于祈使句时,肯定是副词。例:

  a.愿早定大计,莫用众人之议也。(《资治通鉴·赤壁之战》)

b.晋国,天下莫强焉。(《孟子·梁惠王上》)

a例是祈使句,“莫”肯定是副词;b例不是祈使句,因而可能不是副词。

  再如“虽”字,有时作假设连词,是即使的意思,有时作转折连词,是虽然的意思,怎样判定?就看处在什么样的句子中。当处于假设句时,是假设连词,是即使的意思;当处于让步转折句时是转折连词,是虽然的意思。例:

  a.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列子·汤问》)

b.虽才高于世,而无骄尚之情。(《后汉书·张衡传》)

a例是假设句,因“我”并未死。“虽”,是即使的意思。b例是让步转折句,“虽”是虽然的意思。

  2.词义。确定词性不能单靠词义,这是肯定的,可是我们确定词性也不能完全不考虑词义。比如形容词当作状语时,词性变不变呢?吕叔湘先生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42页中曾提出这样原则:“现在通行的说法是形容词可以修饰动词,只有在语义有明显分别的场合才算是同形的副词。”我们同意吕先生这一原则。例如:

  a.徐行后长者谓之弟,疾行先长者谓之不弟。(《孟子·告子下》)

  b.今不速往,恐为操所先。(《资治通鉴·赤壁之战》)

  c.公子于是乃置酒大会宾客。(《史记·魏公子列传》)

d.赵太后新用事,秦急攻之。(《战国策·赵策》)

a、b两例中表示动作快慢的“徐”“疾”“速”等词,本来就能修饰动词,所以,当它们作状语时,词义没变化,我们可看成是形容词作状语。而c、d两例中的“大”“新”等词,通常不修饰动词,所以当作状语时词义大变(大:大规模地。新:刚。)据此,我们可看成是由形容词变为副词。

  以上从语法、语义两大方面谈了一些常用的分析方法,这只是一个梗概,一些使用频率不高的方法未列入。当我们使用这些方法时,有时单用,更多地是综合使用,即同时用几种方法来证明一种语言现象,使其更有说服力。

  另外,在辨析语言现象时,利用训诂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也是很重要的,因这为大家所熟知,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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