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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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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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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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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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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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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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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是否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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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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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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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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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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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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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监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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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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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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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是否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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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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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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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是否有安全验收批复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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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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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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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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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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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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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安全生产法》第20条、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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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各证书有无、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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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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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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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8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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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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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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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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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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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提升机、岩石电钻、排水泵及风机等)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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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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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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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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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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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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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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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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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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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资格证书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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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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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必须具备: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
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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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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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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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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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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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图纸,询问矿山负责人生产现状,并与图纸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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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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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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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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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企业培训计划、记录,随机抽查询问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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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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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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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企业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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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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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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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企业培训计划及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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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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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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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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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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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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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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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以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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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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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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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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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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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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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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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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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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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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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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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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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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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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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应急预案有无及完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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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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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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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评审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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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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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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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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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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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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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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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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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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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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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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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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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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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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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劳保用品质量、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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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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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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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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