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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