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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税月无悔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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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又有新调整
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又有新调整。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
国税函[2010]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肖宏伟成名作:点评引起建筑业税企业争议的主要源头
肖宏伟成名作:点评引起建筑业税企业争议的主要源头。以及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56号文件第4条规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
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异地施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
解读国税函[2010]115号:建筑企业跨区施工项目部的所得税处理 施工企业财税问题 施工...
解读国税函[2010]115号:建筑企业跨区施工项目部的所得税处理 施工企业财税问题 施工...所以,总机构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企业,异地跨区施工的项目部,《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既要办理国税,又要办理地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
建安企业异地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抵扣吗?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
如何掌握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转)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上述(一)的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
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问题现状及可能解决的途径
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问题现状及可能解决的途径。2009年以来,建筑业税企争议的主要根源是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款:"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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