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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被分成两部分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mp寒梅 2010-12-28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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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成两家股权比例相同的企业,其中分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立,请问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分立过程由于股比前后没有变化,因此没有对价支付情况) 无论是否需要缴纳,有无相应的文件支持?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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