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已计入原材料成本,请问该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比如,我单位刚成立现在6.10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万,(90天内到税务机关通过认证,)如果我单位要11月才能发生销项税20万( 有收入的产生),请问已通过认证的12万还可以抵扣吗?如果不能,那么我单位不是就要多交12万(没有抵扣进项税)吗?
你好 首先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发票认定期限改为180天; 其次只要通过认证,进项税额留抵的期限基本是没有限制的(除非是发生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等业务),也就是说哪怕留到明年11月贵单位才有销项税额,也是可抵减12万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