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以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可设以下明细项目:
⑴“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若发生购货退回或者折让,应以红字记入,以示冲销的进项税额。
⑵“已交税额”项目。记录企业本期应交而实际已交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⑶“减免税款”项目。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用红字登记。
⑷“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记录内资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⑸“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记录企业月终时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账额。作此转账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不再包括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⑹“销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额。若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让,应以红字记入。
⑺“出口退税”项目。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根据国家的出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税款,则用红字记入。
⑻“进项税额转出“项目。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在发生损失或改变用途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⑼“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记录企业月末将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作此转 账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不会包含多交增值税因素。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上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额和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未交的增值税额。
期末余额如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如在贷方表示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
贷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者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贷方余额反映检查确认纳税人应补交的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经检查确认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的会计账户
只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 级账户,无需再设明细科目。
贷方反映应交的增 值税,借方反映实际上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表 示欠交的增值税,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
会计账簿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账簿的设置
1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按明细项目设置专栏(多栏式明细账);
2 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明细项目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分别设置三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账簿的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三栏式明细账。
税务会计——增值税会计之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导读: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二、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及运费进项 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三、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般购货业务中重点和难点
个别业务的难点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对进项税额做出会计处理之前应就两个问题进行判断:
A 进项税额从性质上能否抵扣?(依据:税法)
B 进项税额从入账时间上是否于当期抵扣?
判断作出后相应的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A 准予抵扣且可以于当期抵扣的,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B 准予抵扣但入账时间不成熟的,记在“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C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并记入外购货物成本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在途物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意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一)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应税项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入库抵扣制
1 单、料同时到达
【例3-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某日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根据上述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 单到料未到
借:在途物资
借: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沿用【例3-1】的资料,并假设购入材料业务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
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再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200000
贷:在途物资 200000
同时待扣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了,作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3 料到单未到
先估价入账(不估进项税),等“单”到时,先做红字冲销分录,再做蓝字分录
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月终应暂估入账,此时只应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例3-3】假设【例3-1】中的购进材料业务的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月末,按照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180000元。
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8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下月初用红字将上述分录原账冲回
借:原材料 18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二)商业企业外购货物——付款抵扣制
商业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商品,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
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实行付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也应根据付款与否,分别处理。
1、购进商品,已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
按购买价格借记“在途物资”,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2、购进商品,尚未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现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商品成本,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
取得购买商品的发票时,借记“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按购买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贷记“应付账款”;
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某批发企业从服装厂购进衬衣1000件,单价88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8000元,税额14960元,*货款已付,货已验收入库。根据以上资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付款时:
借:在途物资/商品采购——某服装厂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960
贷:银行存款 10296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衬衣 88000
贷:在途物资——某服装厂88000
(三)外购货物用于应税项目,但未取得专用发票及其他规定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记入外购货物成本。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支付。
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在此例中,销货方小规模纳税人也缴纳了增值税,因而其价款20000元是含税的,但作为购货方的该企业并不能对20000元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也不能将其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为此时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记入外购货物成本。
此时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是混淆在一起的,则应按相关比例分离。
若外购货物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生产的,且其进项税额又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应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公司购进材料一批用于生产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265000元,税额45050元,其款项已用存款支付.
若该公司购入的同一批材料本月用于生产应税甲产品和免税乙产品,已知本月甲的销售额为526000元且当时可享受免税优惠,全部销售额为806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先应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5050×(52600÷80600)=29400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5050-29400=15650
再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94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4400
(五)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应合并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六)外购货物发生短缺与损耗,对应进项税的处理,
视原因不同其处理也不一样。
1 属正常、合理损耗的,其短缺与损耗的成本并入外购货物成本,对应的进项税准予抵扣
2 属于供应单位造成的:
①对方同意补发货物的,则等到补发货物收到时,再抵扣当期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
②对方承诺退款的,则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 属于购货途中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先将它与短缺损耗成本一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过审批之后再作转账处理。
4 属于运输单位原因造成的,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应向运输单位索赔,记入“其他应收款”。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向外地大华厂购进丁材料(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采取验单付款方式,4日收到大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公斤,单价60元/公斤,增值税额4080元。
当天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丁材料 24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1日材料运到,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20公斤,原因待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丁材料 22800
贷:在途物资——丁材料 22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76
贷: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3876
经过以上处理后,短缺材料的成本和进项税额分别挂在“在途物资”和“待扣税金”账上,待原因查明后再作处理。
22日查明材料短缺原因,系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将损耗计入入库材料成本,并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丁材料1200
贷:在途物资——丁材料 1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204
或发现短缺同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200
贷:在途材料 1200
查明材料短缺原因后再
借:原材料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
(七)外购货物退货、折让时进项税的处理,
此时关键是手续的办理和应该索取什么样的原始凭证。
l 货物购进后仍未入账的,将货物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对方,A全部退货时,不须做账务处理,若是B部分退货或C索取折让的,要求对方按实际采购金额重开发票,再做账务处理;
l 已入账的,到当地税务机关开一份“进货退回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一份红字专用发票,取回后做红字冲销分录。
1、发生全部退货
A:购货方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情况下,只需将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
B:购货方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且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C: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甲企业8月26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时付款)及发票,所列甲材料价款5000元,税额850元,委托银行付款,材料已入库。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9月10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5850
贷: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850
9月20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5850
2、部分退货
A:购进的材料如果发生部分退货,在货款已付,发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账时,用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
B: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同前。
3、进货折让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
A:在采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货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二、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及运费进项 税的会计处理
此三项目属准予抵扣进项税的特例,它特殊在哪儿?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抵扣进项税时不需有专用发票;
2 计算进项税的扣除率不等于税率;
3 计算进项税的基数——收购成本或支付金额是 含税的。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
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也准予计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作为农业产品的购买成本。n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
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处理
某生产企业2002年6月从一废旧物资收购站收购一批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总价款为100000元,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当物资已验收入库时其会计处理如下: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含税购价╳法定扣除率10%=100000╳10%=10000元
废旧物资的收购成本采用倒挤法计算:废旧物资的收购成本=100000-10000=90000元n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9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
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
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视同销售行为、价外费用的征税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适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三、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在入账时间上仍然采用付款抵扣制。
按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而,购进劳务的进项税额,要根据付款与否分别处理。
1.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并已支付价款
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尚未付款时,
只能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记“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应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待劳务费用支付后,再将进项税额从“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委托某家俱厂加工包装箱。2日发出原木100立方米,成本42000元,26日包装箱加工完毕,结算加工费8000元,并取得了对方填开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为1360元。双方商定1个月后付款。当天包装箱运回入库,结算运送原木及包装箱的运费共计400元(取得了承运部门填开的运费发票),以现金支付
1 发出原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42000
贷:原材料——原木 42000
2 结算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 8000
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1360
贷:应付账款——家俱厂 9360
3 支付运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 372 (400-28=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400×7%=28)
贷:现金 400
4 包装箱运回入库时: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主要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42000+8000+372=50372元
借:包装物 50372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箱:50372
5 若1个月后支付加工费,则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360
贷:应付账款——家俱厂 9360
同时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时间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待扣税金——待扣进项税额 1360
讲解:在作出会计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 委托加工业务中谁是增值税纳税人?谁可抵扣 进项税?进项税有几块?
2 委托方收回的包装箱成本由哪几块组成?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主要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
3 进项税的处理。
加工劳务进项税劳务费当 月未支付,故应记入“待扣税金”,运费的进项税 当月可以抵扣,记入“应交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