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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扣除

 昵称5573787 2011-01-23
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月(即“费用扣除标准”+“附加减除费用”=1600+3200=4800元)
个人承包经营者: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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