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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强奸”法律空白当补

 熊品博 2011-01-28

日前,陕西渭南两男童遭性侵害,其中一人死亡,正当百姓对涉嫌性侵害诸多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千夫所指时,对其如何量刑却面临法律空白的尴尬。因为《刑法》对男性被强奸无明文规定,如果不满14岁的少男受到强奸,只可以“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论处。

无独有偶。《法制晚报》1月4日报道,北京一位42岁的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将“男男强奸”视为奇闻。其实,这个话题并不轻松,相反凸显出我国刑事立法的漏洞。依“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定罪,刑法中强奸罪的受害者只限于女性,而猥亵儿童罪的受害者只限于14周岁以下儿童。很多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孩,以及刚成年但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年,很容易成为同性性侵害的对象,而被性侵后,又身处法律保护之外。

 

 

此类案件并不鲜见,但因无法可依,凶手往往仅被行政拘留,不会被刑事追究;有时还会因此引发暴力犯罪。2009年,一位18岁男青年在求职时遭遇同性“强奸”,他“问过懂法律的朋友,也上网查过,法律上对我这种受害人没有什么说法”,于是伙同他人设局抢劫了强暴自己的男子,自己反而入狱。

再回看首例“男男强奸”的判决,案件有着偶然性。由于被告人强奸受害人过程中造成伤害,且构成法医学上的“轻伤”,故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见,这则全国首例“男男强奸”判决,没有惩罚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男性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权利,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这样的立法漏洞应该尽快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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