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主要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甚至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2.各执法依据在规定的内容上的差别: 法律:完全独立、自主的立法,具体内容包括:立法法8条规定的事项。其中,对公民的处罚应有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独立立法或比较自主性的立法,具体内容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立法、根据宪法89条的规定自主立法、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立法。 地方法规:比较独立、自主的立法,具体内容包括: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比较自主的立法,具体内容包括:执行法律规定的的事项、地方行政管理事项。 政府部门规章:不自主的立法: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3.各执法依据在规定处罚措施上的差别: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1)警告;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行政规章可以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行政规章可以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各执法依据在效力上的差别: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级政府规章。 变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区域内独立适用。 变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独立适用。
5.各执法依据在冲突上的解决方法: 上位法优先下位法;级别高的机关制订的法律依据效力就高。 特别法优先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依据,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先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依据,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依据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除外。
6.上位和下位法冲突的主要表现: 下位法缩小或扩大权利主体权利或义务的种类或范围; 下位法扩大执法主体权力或义务的种类或范围; 下位法改变执法程序或法律适用条件; 下位法改变违法行为的性质; 下位法超范围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或幅度。 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7.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法律依据: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参照:规章及其解释(判断其合法性,不合法不适用); 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不具约束力,但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合法,可以承认其效力或进行评述)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顺利通过可能的后续性的司法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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