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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昵称457482 2011-02-14
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19 11:11:23 阅读次数:1621

和政〔20105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由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发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重新构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的重大创新实践。这项改革将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改革任务有机衔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加快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切实做好我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和实施范围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一个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实现目标: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实施范围: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

依据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县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我县镇卫生院编制按省下达的编制数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人员编制,仅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所有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围的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卫生局组织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考核,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101开始执行。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全县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按照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的1%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

六)推进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资产等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确定的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改革文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研究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围绕贯彻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在此基础上,理清改革思路和方法,把握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清理库存,取消加价。县卫生局要立即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开展库存药品清理,201091日起取消加价,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县编办根据有关规定,依据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选聘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院长(主任)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开展岗位设置和报批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争上岗各项工作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201010月份全面完成。

(四)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分流安置政策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确认,由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分流安置。此项工作201012月底前完成。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局,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县卫生局负责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七)总结评估,检查验收。本次改革任务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以迎接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此项工作20111月份完成。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各相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县编制、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纪检(监察)、组织、工会、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县财政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县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个环节的检查指导。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县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医改任务限时完成,确保工作流程规范运行,确保医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构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方面进行监督。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各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确保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药品供应断档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竞争上岗操作不公开透明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资金拨付不及时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宣传导向失误而引发不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地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改革环境。

 

附件:1、和县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2、和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3、和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4、和县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5、和县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6、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7、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8、和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

9、关于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10、关于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组织和纪律保障的意见

 

 

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和县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深入推进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镇卫生院设置

每个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负责本镇区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县设置10所镇卫生院,即沈巷镇卫生院、白桥镇卫生院、功桥镇卫生院、姥桥镇卫生院、乌江镇卫生院、西埠镇卫生院、石杨镇卫生院、善厚镇卫生院、香泉镇卫生院、历阳镇卫生院。按功能分类:白桥镇卫生院、善厚镇卫生院、香泉镇卫生院、历阳镇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其它6所镇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一般镇卫生院统一命名为“和县XX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统一命名为“和县XX镇中心卫生院”。

保留隶属于镇卫生院管理的11所卫生院。即沈巷镇五显卫生院、沈巷镇螺百卫生院、沈巷镇雍镇卫生院、白桥镇西梁山卫生院、白桥镇后港卫生院、姥桥镇联合卫生院、西埠镇腰埠卫生院、西埠镇娘娘庙卫生院、石杨镇绰庙卫生院、乌江镇卜集卫生院、香泉镇张集卫生院。其统一命名为“XXXX卫生分院”。腰埠卫生分院同时挂名“和县精神病医院”。

调整历阳镇城南卫生院设置:将历阳镇城南卫生院整体转型为历阳镇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历阳镇卫生院同时挂牌“历阳镇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0个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即卫生院防保站,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隶属县卫生局管理,镇卫生院内设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下设的卫生分院均隶属于所在地镇卫生院管理。

二、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接受县卫生局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规范诊治农村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协作规范,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公益性管理体制。

2.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和县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执行。核定的编制仅是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改革人事制度。

1.科学设置岗位。各卫生院在编制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80%

2.公开招聘镇卫生院院长。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监察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镇卫生院院长。镇卫生院院长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一年。原则上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3.工作人员竞聘定岗。镇卫生院院长选定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竞聘定岗工作。

1)竞聘对象。

20081231前进入镇卫生院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10年及以前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规定,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竞聘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医改联合办公室依据上述要求,并结合编制、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

2)实施步骤。

①核准设岗方案。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卫生局审核、人社局核准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县医改联合办公室对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

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工作按照《和县镇卫生院定岗竞聘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镇卫生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统筹调剂。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局视情在本县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5、实行全员聘用。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人社局、卫生局按规定对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各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县编办核定的编制内和县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6、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和县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对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认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县卫生局对各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本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镇卫生院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必须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过渡期间,对确需使用的省补充药品,以县卫生局、县招标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组织统一配送。镇卫生院于20109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县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按不超过镇卫生院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镇卫生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县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1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本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和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和县历阳镇设立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1所,根据居委会的划分,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2所,分别是:华阳社区卫生服务站、共义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人、财、物均隶属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历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隶属县卫生局管理。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与县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

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管理体制。

2、核定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改革人事制度。

1.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2.人员竞岗聘用。参照《和县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执行。

3.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和县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县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卫生局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从201091日起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县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本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和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根据《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村设置1所政府支持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执业(从业)资格。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和《和县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协助做好本村内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科普和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8.完成县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9.完成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011年底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全部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选用。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村卫生室现有库存药品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村卫生室的收入渠道及补助政策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经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为新农合定点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村卫生室人员养老问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五、对村卫生室实行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依据《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隶属的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并接受其对考核结果抽样调查。尚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县卫生局另行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指导督促所在区域的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

本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和县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为加强全县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镇卫生院隶属县卫生局管理。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和县**镇卫生院”或“和县**镇中心卫生院”。

二、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卫生局和所在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根据省下达我县镇卫生院编制总量,按照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对各镇卫生院分类核定。结合我县实际,平原地区按户籍人口5万人以上0.83万至5万人0.9‰的标准配备,丘陵地区按户籍人口5万人以上0.9‰3万至5万人1.0‰的标准配备。历阳、城南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规定的标准核定。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全县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对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核定编制。

四、根据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20%40%

五、镇卫生院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镇卫生院配院长1名,副院长2名。

六、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各镇卫生院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拨经费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不突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我县总量的前提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本标准,负责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十、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和县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为妥善安置改革中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方案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1231日前进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20101231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1231后进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符合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局视情在本县卫生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0123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 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 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 支持学习深造。40周岁以下(截至20101231)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 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四、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县人社、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兑现和督查指导工作。

2. 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名单报县财政局和市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病退(退职)人员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并经市、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3.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 实行人事代理。县人社局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

5. 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 加强民主监督。相关部门要主动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 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6

 

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以及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内容。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卫生局依据相关考核标准对辖区内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卫生局委托隶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县卫生部门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12月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集中考核,县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部门。县卫生部门依据《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并委托隶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2次考核,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经县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人社部门复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考核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考核办法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1. 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原则上在县行政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 实行分类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3. 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卫生部门会同县财政、人社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打击报复,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7:

 

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根据《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照省财政规定的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的方式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村医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财政,再由县财政落实到村卫生室。

二、核定任务

按照《和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和《和县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所规定的工作职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的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按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岗位人员的倾斜力度。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县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县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县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预算管理,强化收支分析。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卫生、人社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8:

 

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

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同时,为保障基层临床用药,在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充药品(具体以省发文为准)。

2.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3.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1.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需要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2.  201091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912010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所需的补充药品,按照皖政〔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试点过渡办法,由县卫生局通过招标药品经营企业组织供应。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1. 制定需求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要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规格、剂型、生产厂家(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分列),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经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制定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分院以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 集中采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委托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药品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招标采购计划,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省集中统一采购。

3. 药款结算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送到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县国库支付中心在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和省药采中心网采数量证明后,及时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

1.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2. 中标药品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分院以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负责。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1. 县卫生局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及时将药品收入上缴县国库支付中心。

2. 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3. 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县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试行办法由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9

 

关于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改革范围对象。

范围对象包括:全县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科学核定编制。

1、进行总量测算。根据2009年底镇户籍人口数和各镇地域类型,严格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对应的地域类型和核编比例下限,经分类测算后提出我县卫生院编制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根据其2009年底服务人口,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规定的核编比例执行。

2、按程序上报。县编办将测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逐级上报至省编办,由省编办负责审核下达。

3、开展逐院核编。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总量经省编办审核下达后,县编办在综合考虑我县医疗服务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状况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标准》规定的编制调剂方式和调节比例,逐院下达编制和结构比例。此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动态管理编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逐院核编后,要结合当前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和布局调整工作,适时做好编制的动态调整和统筹使用,确保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需求。

(三)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

根据《标准》核编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县编办负责其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程序多,要统筹谋划,可以穿插或合并进行的应同步实施;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选聘院长(主任)。

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可先期进行,县卫生局会同人社局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统一组织,竞争择优选拔聘任。此项工作要求在1周内完成。

(二)开展人员清理。

在摸清人员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对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以后进入的(不含依据皖卫人〔200423号文件公开招募的医药卫生类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等不属于本次医改竞聘定岗和分流安置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逐人登记造册,由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清理、清退。此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理设置岗位。

制定、核准设岗方案。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县医改联合办公室的指导下,在选聘的院长(主任)到位后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总岗位的80%,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管理和工勤岗位保持合理比例。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社部门审核、核准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并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下发实施。此项工作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确定竞聘对象。

1、填写竞岗申请书。自愿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

2、逐人审核、确认。县医改联合办公室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竞岗申请的人员逐一审核、确认,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审核后将审定结果分别报市卫生、人社部门备案。对提出申请且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出具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竞聘对象资格审定结论意见,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此项工作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及人员聘用工作由县卫生局会同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1、组织人员竞聘。按照市级人社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县卫生局会同人社局,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竞聘上岗。拟定上岗人员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竞聘结果由县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市卫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备案。此项工作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系统内调剂聘用。县卫生局可统筹考虑,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会同县人社局组织未聘专业技术人员二次竞聘,也可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3、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参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聘用期为3年。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六)安置分流人员。

1、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分流人员要逐人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

2、逐人审核、确认。县医改联合办公室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围、递交分流安置意愿表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共同确认后,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立即按照政策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报县财政局和市卫生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3、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县人社、财政等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要注意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作为分流对象进行分流安置,严禁在分流安置中弄虚作假。

对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安置工作应在竞聘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一)科学核定任务。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数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此项工作要求在改革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县卫生局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依据省里考核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此项工作要求在省绩效考核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施绩效考核。

县卫生局依据考核实施办法,于每年12月底,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考核。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依据考核实施办法,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季度1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局委托给所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组织实施两次考核。

(四)实施绩效工资。

1、制定和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县人社、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皖政办〔201024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审批。此项工作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批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按照皖政办〔201024号文件精神审批我县的实施办法。

3、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实施办法经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批复同意后,县人社局、财政局按照皖政办〔201024号文件精神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县卫生局。此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兑现绩效工资。县卫生局在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果、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此项工作要在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四、推进药品采购配送制度改革

(一)清理库存药品。

8月底前,县卫生局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库存药品清理。

(二)执行零差率销售。

91起全面实施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榜公布零差率前后的药品价格。

(三)药款结算支付。

县国库支付中心在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和省药采中心网采数量证明后,及时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

(一)开展财务清理。

县财政局会同卫生局,对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201018月份收入、支出、结余及账户设置、债权债务等开展专项核查,全面摸清底数。此项工作要求在831日前完成。

(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

2010831前,县财政局会同卫生局,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1593号)规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从201091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三)核定收支、编制预算。

2010831前,县财政局会同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要求,科学核定任务,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财政专项补助收支、其他收支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并结合绩效工资实施等因素,科学编制2010912月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预算。同时,做好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编制相关准备工作。

(四)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

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后,县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全员聘用工作完成前,参照201018月份平均经常性收支数合理安排支出,确保人员平均合理工资待遇水平不降低,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按运行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安排支出。同时,按照规定认真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以上工作环节和程序互相关联、联系紧密,有些需要同步开展,有些需要加强衔接。在推进改革中,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办公,集中审批,加快进度,保证在201010月份全面完成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药品零差率等主要改革任务,全面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转型,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在201012月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10

 

关于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组织和纪律保障的意见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到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分流安置,是一项重大的利益格局调整,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纪政纪监督,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就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组织和纪律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党的政治工作优势,为综合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的堡垒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是党的基层战斗堡垒,是保证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的组织基础。在综合改革工作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坚持党性原则,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要注意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发现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哪里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哪里就有党组织发挥作用;要发挥引导和激励党员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提高党员对改革的认识,充分调动党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医疗机构党员在基层医改中,要讲大局,讲政治,与党组织保持一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发扬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利益调整,正确对待竞聘分流,不说不利于改革的话,不做不利于改革的事,兢兢业业,努力工作,为群众树立良好榜样。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争创先进。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县委的部署,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正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活动本质与基层医改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党员的岗位特点,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

二、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为综合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一)强化纪律观念。参与改革的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政策落实不变形、不走样,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应有功效。要严格规范操作,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资金管理、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等各项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严明的纪律保障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举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明确接受举报的部门,接受群众、基层医务人员、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凡是对岗位设置结构不合理、药品价格不按零差率销售、药品供应不及时出现断档、财政经费拨付不到位、竞聘上岗与分流安置不透明、不公正、绩效考核不公平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处理、答复。对获取的信息及时分析、筛选、核实,对确实违纪违规的,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确保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举报和投诉,并注意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是从局部利益或部门利益出发阻碍改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不认真落实综合改革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的;二是工作不负责,敷衍拖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程和顺利实施的;三是在人员竞聘定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等工作中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四是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各项医改资金的;五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搞以权谋私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认真整改,切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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