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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蔚蓝色淼 2015-02-16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综合性改革。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部分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试点范围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保障职责,先试点后推开,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保障基本,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实惠。

  3综合改革,创新机制。统筹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4统分结合,因地制宜。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统一于规定时间内实施;其他改革配套推进、依序实施,具体可结合各地实际一步到位或逐步到位。

  (三)改革目标。试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试点范围。石家庄、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17个区的12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省42个县(市)的561个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全员聘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完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四)推进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在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确定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乡镇卫生院以县(市)为单位,分别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报销药物增补目录(暂行)》(冀卫农基〔2010〕2号)内,根据实际需要,暂定本地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目录。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增补药物销售额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政府对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
  在规定时间内各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根据上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在全省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实施前,暂时维持现有供应配送渠道,但要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明确职责,核编定岗。
  根据编制标准,试点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符合编制标准要求。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在竞聘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核定收支,保障运转。
  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实际聘用等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在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五)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工的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建立包保责任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改革需求。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评价与监督作为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重要指标。在改革中,要将改革文件和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四)抓好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学习。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使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落实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政策。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各项改革政策作出全面解读,使基层医务人员熟悉政策,消除疑虑,增强信心,积极参与改革。

  (五)广泛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认真做好改革动员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深入进行改革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讲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讲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附:1河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2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3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4河北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5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运行补偿暂行办法

6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7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8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9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河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县(市、区)名单


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桥东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栾城县晋州市赵县鹿泉市辛集市

赞皇县

承德市: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

张家口市:怀安县怀来县崇礼县万全县

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

抚宁县

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迁安市迁西县遵化市

廊坊市:三河市香河县

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

涿州市定州市高阳县容城县满城县

徐水县高碑店市

沧州市:青县河间市肃宁县东光县

衡水市: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

邢台市:沙河市邢台县宁晋县内丘县清河县

邯郸市:邯山区复兴区丛台区峰峰矿区

涉县磁县邯郸县武安市成安县

 

附件2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县级政府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举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政府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单位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扣除的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在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县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共同对乡镇卫生院近3年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明确收支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对于政策性调资、政策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发生的支出差额,县级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收支监管,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县(市、区),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各试点县(市)根据本试点方案制订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宗旨,深入贯彻国家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着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坚持政府主导,保证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人口规模、街道办事处区划以及服务半径合理设置。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在08-12万人。到2010年底,各试点区要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15分钟行程内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负责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动态管理及服务。

  2向城市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筛查,对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等。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3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各设区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要求,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其他非卫生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数的5%。

  3人员竞岗聘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由单位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岗人员的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行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不合格扣除的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岗位、效益、贡献挂钩,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药品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组织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配送。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与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政府负责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给予结算。对于政策性调资、政策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发生的支出差额,区级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各试点区根据本试点方案制订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河北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订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村卫生室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村卫生室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2010年底以前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各级政府支持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建设,政府投资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药品,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服务人口在1000名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对目前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临近的村卫生室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协助乡镇卫生院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五)开展妇幼保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八)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做好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报销及医药费用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

  (九)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三、行政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办法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行政村卫生室,按本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给予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四、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2010年底以前,全省行政村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试点县(市)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依法承担责任,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二)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命名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符合法定执业资格。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门诊登记、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

  (五)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行政村卫生室执行《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检查。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

制度运行补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包括药品购销、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三)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多渠道足额补偿。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各地要在确保原定医改政府卫生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予以补偿的办法。

  第三条 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合理安排。

  第五条 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第六条 补偿方法。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 核定任务

  (一)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和省编委办《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的规定,确定当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种类和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总量。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实行人员聘用管理。

  (二)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3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八条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整标准、服务任务变化等,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核定;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来自于财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核定的专项补助。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业务运转、药品、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支出。人员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业务运转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综合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近3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等综合(分项)核定。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因政策性调整而引起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变化应及时调整核定补助。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同时要逐步研究制定支出标准和定额。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主要由同级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十一条 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及方式。在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居民报销比例和报销总额逐步提高、保持各项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考核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补偿,既要考虑满足其正常运转需要,也要充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在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拨付政府补助资金,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三条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主要由同级财政多渠道予以补助。省、市财政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增强基层财政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能力。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支持。

  (四)村卫生室投入责任。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编委办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6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单位零余额账户外,现有银行账户原则上全部取消,其所有收支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做好国库集中收付、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一)根据近3年收支情况和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下同)等。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的方式,按规定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及时划缴到财政专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上年实际情况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采取“总额控制、分月预拨”的方式拨付,年度完结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绩效考核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由县级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下达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可根据年度预算按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月预拨,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

  第十条 人员经费支出中,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序时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前,在职人员工资可按一定比例序时支付,其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离退休人员支出,按年度预算序时支付。

  业务经费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序时支付。其中:药品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合同和单位验收证明等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等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简便快捷、合理保障”的原则,科学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收支管理规定,按月、半年或一次性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相关科(股)批准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与国库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对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对零星支出、备用金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授权,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支出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收入应缴尽缴。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支出、资产及其他财务会计事项实施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7

 

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二、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现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津贴补贴,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和规范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构成。

  (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1月份核定一次,核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卫生行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特别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一般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政府和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级政府是其经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及时拨付到位,不得出现拖欠。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给予的工资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重点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财力补助。设区市政府要对所属财力困难县(市、区)给予必要的转移支付支持。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具体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制定,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8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规范化建设、医疗行为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药房规范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4)群众满意度。

  详见《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和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依据《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标准,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省市相关部门不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考核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得分比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当地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补助总量;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核定的补助总量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绩效工资补助总量。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规定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核定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核定的补助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标准。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除的政府补助,用于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和细化《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医改任务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能职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缴经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9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的确定和使用

  (一)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特点,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适量增补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增补的具体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医保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范围内选择,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省政府审批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增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30%。确定增补使用的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应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内选用,增补药物销售额不超过药品销售总额的30%。

  二、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采取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等方式,实施全省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在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的幅度内,由省物价部门根据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核定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具体零售价格。

  三、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采购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

  (一)制定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在《中标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选定本单位拟采购的药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分列),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定期网上报送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二)签订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制定的合同范本的要求,与具备配送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每种药品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双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药款结算。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不超过60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生产、供应、采购、回款。

  四、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配送

  为了减少基本药物的流通环节,采取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和配送,或委托《基本药物配送候选企业名录》内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或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每种药品原则上只能委托一次,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但在每一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单位)只允许委托一家。如受委托企业完成不了配送任务,需再委托其他医药企业配送的,应由中标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督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等。要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账(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加非基本药物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药品时须索要正规销售发票,并以此作为零差价、政府补偿、政府监管的依据。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我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纠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违反本办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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