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船税 1.纳税义务人 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2. 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车船税税额表
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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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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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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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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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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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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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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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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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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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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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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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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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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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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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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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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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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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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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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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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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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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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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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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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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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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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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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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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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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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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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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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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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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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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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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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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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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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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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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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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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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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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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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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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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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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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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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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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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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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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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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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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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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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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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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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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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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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3.纳税地点 (1)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其他纳税人,向车船籍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向就近的区县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3)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尚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向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缴纳。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上记载的日期的当月。 (2)应当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5.申报缴纳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下列情形的纳税期限为: (1)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2)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的同时缴纳。 (3)新购置的船舶,应当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应当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4)在申请车船转籍、转让交易、报废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5)恢复纳税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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