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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稽查管理费用中的避税问题? - 财务税务实务探讨 - 大家网

 cangyue 2011-02-20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执行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一)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问题稽查
    稽查工会经费的计提是否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否按1.5%的比例提取,如果应提数小于实提数,则多提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所得税。其次从“管理费用”账户中,稽查有无职工培训费,如有,应调入职工教育经费,并相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低值易耗品摊销的问题稽查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劳动资料。它的价值随着实物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这种转移价值的形式,就是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有“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

    低值易耗品摊销稽查的目的是在于使稽查人员确信摊入管理费用金额计算正确,方法合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者分次的方法摊销。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减少,冲减“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稽查人员应从“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借方余额追查到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稽查低值易耗品摊销表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有无错误,分摊标准是否合理;复核其总计和合计数字,并核对过入管理费用明细账数字。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稽查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用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摊销的稽查,包括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稽查。稽查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时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摊销的问题稽查
    专有技术是指具有经济性、秘密性、历史性和先进性的技术,未公开没有申请专利的技术,得不到法律保护,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同时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产生无形损耗,其获利能力也会相应地降低。所以应在其经济年限内将成本价值予以摊销。稽查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摊销,主要稽查其确定入账成本价值是否正确。

    稽查方法,稽查“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借方发生额,对照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核对其费用计算正确性;稽查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稽查“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贷方发生额,稽查其摊销方法的合法性。

    专利权是通过法律手段,根据专利法规定,由专利发明人提出申请,经稽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授予申请发明人在一定年限内拥有专利或专销的特殊权利。专利权可以是外购,也可以是自行研究开发。稽查专利权成本时,要注重稽查其证明文件、发明时间、已存年限。如果专利权已存年限超过法律规定保护年限,那么就不成其为专利了。外购专利权的成本价值如按契约整笔付款,所支款应列为资产,如系使用费的形式付款,只能列入管理费用。

    自行研制开发的专利权,其成本价值应包括:试验费、模型费、绘图费、申请注册费、年费、律师鉴定费等。如果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将与此相近的其它成果也同时申请,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该项专利成本。

    如果产生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胜诉,则将其费用列入专利权成本;败诉,则将其费用和未摊销成本在当期摊销。稽查“无形资产——专利权”账户时,主要稽查以上发生额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2)商标权摊销的问题稽查
    商标权是指经法律程序注册登记,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标牌、商品名称、符号等。商标权分为自创商标和外购商标两种。自创商标费用包括注册申请费、他人侵权时的诉讼费用。一般数额较小,可作费用或递延费用处理。外购商标必须经政府依法认可,其外购成本包括购入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费用。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在有效期限内摊销其购进成本。稽查时,注意“无形资产——商标权”账户发生金额,稽查其有无不合理的费用计入和摊销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著作权摊销的问题稽查
    著作权是指各种书籍的著作以及文艺、美术创作者向政府申请而取得的出版专利权。这种专利权申请费用不大,一般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列入无形资产,可列入当期费用。如果外购版权,费用较大,可列为“无形资产”,购进与摊销同商标权,稽查方法也同上。

    (4)土地使用权摊销的问题稽查
    土地使用权是中方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或者经中方政府批准,外资企业取得租用场地的权利,并且按期向我国政府指定的机关缴纳场地使用费。如果以已入账的土地向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格作为长期投资。按规定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时,每月预提:借记“管理费用——土地使用费”,贷记“预提费用”。稽查土地使用权摊销时,要注意中外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是否有明确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价值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商誉摊销的问题稽查
    商誉是一种商业信誉,其价值高度不确定性,所以凡是不用实际成本购买的一概不入账。商誉价值,只有在企业合并、改组、出售时才体现出来。因此,稽查商誉价值时,首先要判断商誉价值确认的存在性,其次是评价确认商誉价值因素合理性,最后稽查商誉计价方法的正确性。稽查方法,稽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借方金额和“无形资产——商誉”贷方金额,从中追查到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核对其金额是否相一致;稽查无形资产摊销表的计算是否正确;稽查有关确认商誉价值的依据资料是否充分,以及商誉计价方法是否合理。

    (四)开办费摊销的问题稽查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
    (1)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稽查开办费摊销时,要注意企业是否做到:该恰当地记入当期费用的支出不递延到将来期间,该递延将来期间的费用不计入当期费用。费用列入的范围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稽查方法,稽查“递延资产——开办费”和“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的账户,从中追查到转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其费用报销单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计提开办费摊销是否前后期相一致;费用来源和账户的过入是否合理合规。

    (五)业务招待费的问题稽查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稽查业务招待费用,第一主要稽查其支出项目是否合理合法。可以从“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账户中追溯到费用支出的明细账,从明细账追溯到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从期末会计分录追溯到转入管理费用项目的正确性。稽查其所属于业务执行费用支出在账上是否得到正确记录;现金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凭证是否合法,是否得到负责人的批准。

    第二稽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办公费”、“差旅费”等明细摘要,调阅原始凭证,稽查有无乱挤招待费的现象,如有应将其金额合并作为企业当期实际列支金额。

    第三稽查计提基数。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入”。

    第四根据行业特点,计算扣除标准列支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坏账损失的问题稽查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稽查坏账损失时,对冲销的坏账要稽查是否符合条件,有无履行报批手续。如年度财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查账,由注册会计师认定;如目前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仍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由主管财政机关确认。如果超过3年但可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则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计人管理费用。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占应收账款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比例的,年终应进行调整;收回原来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时,则应增加坏账准备金。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财会[1999]35号文件规定,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的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物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稽查坏账准备计提的正确性,关键是稽查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正确性。稽查时,可从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余额追溯到应收账款的总账记录,从应收账款的总账记录追溯到明细账,从明细账追溯到记账凭证,核对应收账款余额计算的正确性,并稽查其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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