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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光亮堂 2011-02-22
独山县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作者:独山县委…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74    更新时间:2008-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工作,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推荐提出拟提任或交流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县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

第四条  初始提名的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推荐提名方式

第五条  初始提名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根据不同职位的具体要求,采取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推荐提名、“104”(即县委常委、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推荐提名、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相互印证。

第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原则上实行县委全委会推荐提名,全委会闭会期间由组织部征求全委会成员书面推荐意见后提名。县直部门正职出现空缺,全委会期间组织全委会推荐提名,全委会闭会期间,由组织部按程序推荐提名。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组)向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可以用署名填表方式向组织推荐提名干部人选。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需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名。

第三章  推荐提名程序

第十条  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推荐提名重要岗位干部人选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向县委常委会提出拟任职位及其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推荐范围;

(二)县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举行全委会无记名推荐提名;

(三)县委常委会主持召开县委全委会,对拟推荐提名的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进行讨论;

(四)发放《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推荐提名表》,全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提名重要岗位干部人选。

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推荐提名重要岗位干部人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县委全委会推荐提名重要岗位干部人选,也可由县委组织部在广泛征求县委常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班子考核、领导班子结构要求,提出每个职位25名参考人选名单,全委会成员可在参考人选中推荐提名,也可以另外推荐提名。

第十一条104”推荐提名重要岗位干部人选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向县委提出拟任职位及其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推荐范围;

(二)经县委同意后采用集中或分散填写《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推荐提名表》,推荐提名重要岗位干部人选。

104”推荐提名重要岗位干部人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有效。

(三)政府工作部门党政正职人选提名的征求政府分管县长意见。

(四)由组织部汇总提名票报县委。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程序:

(一)乡(镇)或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空缺时,县委组织部根据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要求,主持进行会议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二)召开部长办公会,综合分析会议民主推荐和个别座谈推荐的情况,结合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进行充分酝酿,确定推荐提名人选;

(三)对拟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提名材料向县委推荐提名。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程序:

(一)党委(党组)根据具体职位要求,充分酝酿决定提名范围、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党委(党组)主持召开机关全体干部、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延伸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三)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

(四)形成书面推荐提名材料,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程序: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根据空缺职位具体要求,以署名填表方式,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推荐时应如实反映被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说明推荐理由、拟用意向以及与被推荐人的关系等,送交县委组织部。

第四章  提名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初始推荐提名的结果,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重要依据。考察人选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组织部根据多种提名形式推荐提名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对相关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二)召开部长办公会,在统筹兼顾领导班子结构的基础上,按每个职位113的比例提出考察人选建议名单报县委。

(三)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六条  初始推荐提名的结果,可作为确定后备干部人选的重要依据。对于初始推荐提名得票较高,但由于职数限制未能列为考察人选的优秀年轻干部,可按照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七条  初始推荐提名的结果,作为反映干部德才表现的民意基础记入档案。推荐提名结果自推荐提名之日起,在同一职级上一年内有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严肃选任党政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工作纪律。在推荐提名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诽谤他人或进行串联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对初始提名工作的监督。纪检部门负责对推荐提名工作进行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推荐提名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推荐提名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纪检部门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在县委的领导下,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基层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录入:独山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独山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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