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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确定

 mp寒梅 2011-02-26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1-02-2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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