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企业资产重组时将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不动产的取得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问题三:出租不动产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的“项目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项目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问题四:企业改制涉及到的不动产权变更是否要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 根据政策法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条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到的不动产权变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需要备案。 财税工作者正在阅读,点击了解: 2 3 4 5 BOZTAX | 博智税通 权威、专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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