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X5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738.2—2008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Black tea— Part 2:Congou black tea (ISO 3720:1986,Black tea—Definition and basic repuirements,NEQ) 2008—08—12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GB/T 13738《红茶》分为GB/T 13738《红茶》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红碎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本部份为GB/T 13738的第2部分。 本部分与ISO 3720:1986《红茶 定义及基本要求》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根据我国工夫红茶的特点,本部分规定了其各品种等级的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粉末、水浸出物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沈红、赵玉香。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1 范围 GB/T 13738的本部分规定了工夫红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和精制加工工艺制成的工夫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373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租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 ISO780-997,MOD) GB/T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干物质含量测定(GB/T8303—2002,ecv ISO 1572:1980)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GB/T8304—2002,ecv ISO 1573:1980)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8305—2002,ecv ISO 9768:1994)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GB/T8306—2002,ecv ISO 1575:1987) SB/T 830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SB/T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SB/T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3.1 工夫红茶根据茶树品种和产品要求的不同,分为大叶工夫和中小叶工夫两种产品。 3.2 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商品的色、香、味,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和任何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4.2 感官品质 4.2.1 大叶工夫产品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大叶工夫产品各等级的感官品质要求
4.2.2 中小叶工夫产品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中小叶工夫产品各等级的感官品质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4.4 卫生指标 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方法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5.2 感官品质检验按SB/T 10157的规定执行。 5.3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5.4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5.5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5.6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5.7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8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5.9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6.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负偏差。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 判定规则 6.3.1 凡有劣变、异气味严重的或添加任何化学物质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3.2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 10037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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