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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291-2008《白茶》国家标准

 tenyu 2017-02-17

前言

    本标准根据我国白茶现有的主要品种和产品质量制定。

    本标浪由中华全国佚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省福鼎市茶业协会、福建天湖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县稻香茶叶有限公司和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沈红、赵玉香、蔡良绥、林有希、余步贵、黄礼灼。

白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后鼓励通过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标准适用本标淮。

GB/T191包装使用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GB/T8303-2002,eqv,ISO1572:1980)

GB/T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8304-2002,eqv ISO1573:1980)

GB/T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8306-2002,eqv ISO1575:1987)

GB/T8311 粉末与碎茶含量测定

sB/T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10157 感官审评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3.1 白茶根据茶树品种和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三种产品。

3.2 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4.2 感官品质

4.2.1 白毫银针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白亳银针的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项     目

外  形

内   质

叶态

嫩度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芽叶肥壮匀齐

肥嫩,茸毛厚

洁净

银灰白富有光泽

清纯,毫香显露

清鲜醇爽毫味足

浅杏黄清澈明亮

肥壮较嫩明亮

一级

芽叶瘦长较匀齐

瘦嫩,茸毛略薄

洁净

银灰白

清纯毫香显

鲜醇爽毫味显

杏黄清澈明亮

嫩匀明亮

4.2.2白牡丹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白牡丹的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项 目 

外 形

内 质 

叶态

嫩度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芽叶连枝叶

缘垂卷匀整 

毫心多肥壮、

叶背多茸毛 

洁净

灰绿润 

鲜嫩、

纯爽毫香显 

清甜醇爽

毫味足 

黄、清澈 

毫心多,

叶张肥嫩明亮 

一级 

芽叶尚连技叶

缘垂卷尚匀整 

毫心较显尚壮

叶张嫩 

较洁净

灰绿尚润 

尚鲜嫩、

纯爽有毫香 

较清甜、醇爽

尚黄、清澈 

毫心尚显、

叶张嫩,尚明 

二级 

芽叶部分连

枝叶缘尚垂卷

尚匀 

毫心尚显

叶张尚嫩 

含少量黄绿片 

尚灰绿 

浓纯、

略有毫香 

尚清甜、醇厚

橙黄 

有毫心、

叶张尚嫩、

稍有红张 

三级 

叶缘咯卷、有平展叶、

破张叶 

毫心瘦稍粗

稍露叶张

稍夹黄

片蜡片 

灰绿稍暗

尚浓纯

尚厚

尚橙黄 

叶张尚软

有破张、

红张稍多 

4.2.3贡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贡眉的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项 目 


外 形

内 质 


叶态

嫩度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芽叶部分

连技、叶态

紧卷、匀整

毫尖显、 

叶张细嫩 

洁净

灰绿或墨绿鲜嫩

有耄香

清甜醇爽

橙黄

有芽尖、

叶张嫩亮

一级

叶态尚紧卷尚匀

毫尖尚显、

叶张尚嫩

较洁净

尚灰绿

鲜纯有嫩香

醇厚尚爽

尚橙黄

稍有芽尖、

叶张软尚亮 

二级 

叶态略卷

稍展、有破张

有尖芽叶

张较粗 

夹黄片铁板片少量蜡片 

灰绿稍暗夹红 

浓纯

浓厚

深黄

叶张较粗、

稍摊、有红张

三级 

叶张平展、

破张多

小尖芽稀

露叶张粗 

含鱼叶

蜡片较多 

灰黄夹红稍藏 

浓、稍粗

厚、稍粗

深黄微红 

叶张粗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质量分数)/%

≤ 7.0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5 

粉末(限自牡丹和贡眉×质量分数)/%

≤ 1.0 

4.4 卫生指标

4.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4.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方法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5.2 感官晶质检验按sB/T10157的规定执行。

5.3 试样的制备按GB/T8303的规定执行。

5.4 水分检验按GB/T8304的规定执行。

5.5 总灰分检验按GB/T8306的规定执行。

5.6 粉末检验按GB/T83t1的规定执行。

5.7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5.8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6.1.2 取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负偏差。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型式检验时,应按第4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6.3 判定规则

6.3.1凡有劣变、异气味严重的或添加任何化学物质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3.2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应符合sB/T10035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丨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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