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X5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456.1—2008 代替GB/T 14456—1993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Green tea—Part2:Dayezhong green tea 2008—05—04发布 200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委员会发布 前 言 GB/T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 本部分为GB/T 14456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玉香、王星银、邹新武、沈红、翁昆。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1 范围 GB/T 14456的本部分规定了大叶种绿茶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大叶种茶树新梢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过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初制茶(或称毛茶)和经整形、归类等工艺制成的精制茶(或称成品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445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9 茶 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 83010 茶 粗纤维测定 SB/T 830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SB/T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SB/T10095 茶叶储葳养护通用技术条件 SB/T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4456的本部分 3.1 大叶种绿茶 dayezhong green tea 用大叶种茶树的鲜叶,经过摊青、杀青、揉捻、干燥、整形等加工工艺制成,具有大叶茶树品种品质风格的绿茶。 4 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4.1 大叶种绿茶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蒸青茶、炒青茶、烘青茶和晒青茶。 4.2 产品的每一等级均应设置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四年更换一次。实标准样的制备按GB/T18795规定执行。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得混有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品质 5.2.1 蒸青茶 鲜叶用蒸汽杀青后,经脱水(初烘)、揉捻、烘干,车色机滚条、筛分等精制工艺制成的呈长条形的茶。各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蒸青茶各级感官品质要求
5.2.2 炒青茶 鲜叶用锅炒或滚筒高温杀青,经揉捻、初烘、滚炒干燥制成的毛茶,和经筛分整理、拼配等精制工艺制成的精制茶(或成品茶),各级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 表2 炒青毛茶各级感官品质要求
表3 炒青精制茶各级感官品质要求
5.2.3 烘青茶 鲜叶高温杀青后,经揉捻、全烘干燥制成的毛茶,和经筛分整理、拼配等精制工艺制成的精制茶(或成品茶),各级感官品质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4 烘青毛茶各级感官品质要求
表5 烘青精制茶各级感官品质要求
5.2.4 晒青茶 鲜叶高温杀青后,经揉捻、日晒方式干燥制成的条形毛茶,和经筛分整理、拼配等精制工艺制成的条形精制茶(或成品茶),各级感官品质应符合表6、表7的规定。 表6 晒青毛茶各级感官品质要求
表7 晒青精制茶各级感官品质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理化指标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就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 14487和SB/T 10157规定执行。 6.2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规定执行。 6.3 水分检验按GB/T 8304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规定执行。 6.5 水溶性灰分检验按GB/T 8307规定执行。 6.6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GB/T 8308规定执行。 6.7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GB/T 8309规定执行。 6.8 碎末茶、粉末检验按GB/T 8311规定执行。 6.9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规定执行。 6.10 粗纤维检验按GB/T 8310规定执行。 6.11 卫生指标检验按GB2762、GB 2763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7.2 检验分类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初制茶为感官品质、水分和碎末茶,成品茶为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粉末和净含量。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3 判定规则 7.3.1 凡不符合5.1要求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3.2 检验结果中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感官指标经综合评判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签就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 10037的规定。 8.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8.4 贮存 应符合SB/T 10095的规定。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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