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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已成为地方人民法院司法腐败的根源

 孤掌难鸣 2011-03-01

审判委员会已成为地方人民法院司法腐败的根源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本来是为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防止审判偏差而设置的一个特别审判组织,在一级法院中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它却演变成了地方人民法院当权者徇私枉法的大舞台,成为制造冤案错案的源头暨法院司法腐败的瘟床。地方法院审判委员会分为由院长主持、全体审委会委员参加的大审委会和由分管副院长主持、部分审委会委员参加的小审委会,不同种类的案件提交审委会审理时大多由分管不同种类案件的小审委会研究决定审判结果。

 

这种审判制度给地方法院的当权者干预具体案件大开了方便之门,为他们徇私枉法提供了合法舞台。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决定着本院全体法官的岗位、晋升和前途命运,审委会特别是小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实际上就是院长或副院长一人说了算。

 

民主集中制仅是一种形式而已,很少有审委会委员(庭长、审判员)敢坚持真理与顶头上司提出不同意见。现在不管大小案件,只要院领导想干预一律都要提交审委会研究,一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再错再冤也难以推翻,并且使错案追究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媒体暴露的佘祥林等冤案、错案就是有力的例证。

 

办案人员经过几个月的案卷研究和开庭审理形成的合议庭意见,在短短的几十分钟的审委会会议中就被没看过案卷不了解案情的权威委员们一口否决甚至作出相反的判决结论,难道这是合理公正的吗?

 

建议人大有关部门调查一下有多少冤案错案是由审委会作出的,我相信多数冤案错案都与审委会有关。

 

其实在当初提出设立审判委员会时就为审判司法腐败埋下了伏笔,为徇私枉法建立了平台。

 

二十多年来法院审委会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过会的案件越来越多,院长或副院长成了决定法院判决的幕后合议庭,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出台且难以纠正就是这种审判制度造成的。要减少冤假错案、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审判制度,取消地方法院自行设立的小审委会,缩小大审委会的受案范围,将审判权归还于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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