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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生命的十四行诗 2011-03-02
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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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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