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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及文书

 华夏董氏大全 2011-03-07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及文书
  一、日常评估
  (一)程序
  1、日常评估由税务所负责实施,评估对象包括税务所自行筛选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和纳税评估科(所)转交的评估对象。
  2、税务所实施纳税评估分析。
  3、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税务所提出核实意见,由所长进行审批。
  4、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涉及历史年度且情况复杂,税务所需纳税评估科对其历史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评估的,应填制《纳税评估报告(A)》的相关栏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纳税评估科进行专项评估。
  5、审批通过后采用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的方式进行核实。
  6、纳税人涉税疑点或问题能够定性定量判断的,税务所提出处理意见,由所长进行审批。
  7、审批通过后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8、评估结果处理完毕后,税务所进行评估资料归档,反馈维护纳税人基础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报表和分析报告。
  (二)文书
  1、纳税评估事项分配表
  2、纳税评估报告(A)
  3、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4、纳税事项建议书
  5、纳税评估信息维护反馈单
  6、纳税情况报告表
  7、送达回证
  二、专项评估
  (一)程序
  1、纳税评估科在下列范围内确定专项评估对象:
  (1)相关行业和重点税源户。
  (2)重点税种和重要涉税事项。
  (3)纳税信用A级企业资格认定评估。
  (4)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评估事项。
  (5)其他部门提请实施评估的事项:
  A.非行政审批事项的评估;
  B.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评估;
  C.注销税务登记户(申报纳税事项)的评估;
  D.涉税举报的评估;
  E.解除非正常(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评估;
  F.其他提请实施专项评估的事项。
  (6)日常评估的复评。
  (7)其他需进行专项评估的事项。
  2、需移交税务所实施评估的事项,由纳税评估科(所)填制《纳税评估事项分配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向税务所下达评估任务。
  3、评估科、税务所实施评估分析
  4、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评估科、税务所提出核实意见,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5、审批通过后采用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的方式进行核实。
  6、纳税人涉税疑点或问题能够定性定量判断的,评估科/税务所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7、审批通过后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8、评估结果处理完毕后,评估科、税务所进行评估资料归档,反馈维护纳税人基础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报表和分析报告。
  (二)文书
  1、纳税评估事项分配表
  2、纳税评估报告(B)
  3、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4、纳税事项建议书
  5、纳税评估信息维护反馈单
  6、纳税情况报告表
  7、送达回证
  三、其他部门提请评估
  (一)程序
  1、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计会部门等在下列范围内向纳税评估科提请实施专项评估:
  (1)非行政审批事项;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3)注销税务登记户(申报纳税事项);
  (4)涉税举报;
  (5)解除非正常(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
  (6)其他提请实施专项评估。
  2、纳税评估科对提请进行评估的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评估主管局长进行审核。
  3、评估主管局长对提请进行评估的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纳税评估科组织实施专项评估。
  4、实施专项评估后,纳税评估科负责向税政、征管、计会等部门反馈评估情况。
  (二)文书
  1、纳税评估申请表
  2、纳税评估事项分配表
  3、纳税评估报告
  4、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5、纳税事项建议书
  6、纳税评估信息维护反馈单
  7、纳税情况报告表
  8、送达回证
  四、税务函告
  (一)程序
  1、纳税评估人员针对评估发现疑点和问题确定函告对象,经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涉水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经评估人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
  2、由税务所所长、评估科科长审批。
  3、由评估人员制作发出《税务函告》,将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自查及书面回复的时间等事项告知纳税人,可根据需要使用《纳税情况报告表》,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回复的,说明情况后可酌情延期。
  4、税务函告后,纳税人配合自查并按期回复说明情况,评估人员能够对其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填制《纳税评估报告》“处理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税务函告后,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无法做出定性、定量判断,需约请纳税人对相关问题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的,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评估人员可进一步提出实施“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等措施的核实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实施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不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纳税人,评估人员提出“移交税务稽查”的评估结果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处理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纳税评估科统一审核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二)文书
  1、税务函告
  2、送达回证
  五、税务约谈
  (一)程序
  1、评估人员针对评估发现的疑点和问题确定约谈对象,经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评估人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评估人员制作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明确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的,同时发出《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文书可采取直接送交、邮寄或其它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说明情况后可酌情延期。
  2、经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需要通过税务约谈核实涉税疑点的,在部门负责人栏明确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交负责纳税评估疑点落实的评估疑点核实人员落实。
  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负责纳税评估疑点落实的人员。
  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实施税务约谈前,评估人员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确定税务约谈的方式和内容,拟定税务约谈提纲。
  评估人员制作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明确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的,同时发出《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文书可采取直接送交、邮寄或其它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说明情况后可酌情延期。
  实施税务约谈时,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名。
  税务约谈中,评估人员要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作好《税务约谈记录》,税务约谈记录内容须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采取集体税务约谈方式的,应作好《集体税务约谈记录》,并分别由被约谈对象逐个签字确认。
  4、税务约谈后,评估人员根据约谈结果能够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相应提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提请非正常户认定、提请行政处罚、移交税务稽查、未发现问题归档和提出纳税事项建议的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的“处理意见”栏,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税务约谈后,评估人员不能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判断,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可进一步提出实地调查核实的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的纳税人,由评估人员提出“移交税务稽查”的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处理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本局纳税评估科统一审核移送税务稽查部门。
  (二)文书
  1、税务约谈通知书
  2、税务约谈记录
  3、集体税务约谈记录
  4、送达回证
  六、实地调查核实
  (一)程序
  1、经评估分析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情况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地调查核实。
  2、根据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税收管理员提出实地调查核实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审批不同意,退回评估人员;经审批同意,评估人员制作、下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3、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前,评估人员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报告》及税务函告、税务约谈资料,明确核实内容;制作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明确调查核实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送达纳税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纪录》。
  4、实地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能够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作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核实以及仍需转入稽查部门进一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提出“转交税务稽查”的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报评估科统一移送稽查部门。
  (二)文书
  1、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通知书
  2、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记录
  3、送达回证
  七、评估科移交税务稽查
  (一)程序
  1、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经核实存在下列涉嫌偷、逃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之一的,评估科填制《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由纳税评估科科长审核,通过后提交评估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3、《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由评估主管局长审核通过后,提交稽查部门。
  4、稽查部门审核通过后,立案实施稽查。
  5、实施税务稽查后,稽查部门应定期向评估科反馈稽查情况。
  (二)文书
  1、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
  2、纳税评估情况综合反馈单
  八、税务所移交税务稽查
  (一)程序
  1、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经核实存在下列涉嫌偷、逃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之一的,税务所填制《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将《纳税评估报告》复印件及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一并交纳税评估科。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由纳税评估科科长审核,通过后提交评估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3、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4、实施税务稽查后,稽查部门应定期向评估科反馈稽查情况。纳税评估科负责评估转税务稽查案件反馈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向税务所反馈。
  (二)文书
  1、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
  2、纳税评估情况综合反馈单
  九、专项评估归档
  1、责任人: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评估科评估人员。
  2、归档时间要求:专项评估结果处理完毕后15日内,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整理归档。
  3、归档内容及资料顺序:每户应附资料清单。
  (1)纳税评估报告;
  (2)涉税举报材料;
  (3)其他部门提交的评估申请;
  (4)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税务函告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税务约谈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税务约谈记录;
  (8)集体税务约谈记录;
  (9)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0)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11)纳税情况报告表;
  (12)税收缴款书;
  (13)纳税事项建议书;
  (14) 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15)纳税评估信息维护反馈单;
  (16)稽查反馈资料。
  4、转稽查案件归档要求:纳税评估部门将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报告复印件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转交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报告原件及其他评估资料进行归集,待稽查部门反馈后装订立卷。
  5、保密资料归档要求:举报案件及其他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保密,保密的纳税评估资料应单独成卷,并由档案归集部门按有关规定在该卷封面上标明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的纳税评估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由档案归集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保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6、档案移交征管科时间要求:次年三月底以前。
  7、档案保管期限:5年 。
  十、日常评估归档
  1、责任人: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2、归档时间要求:税务所在评估结果处理完毕后,及时收集整理,并按照按户序时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3、归档内容及资料顺序:每户应附资料清单,每卷应有卷内目录。
  (1)纳税评估报告;
  (2)涉税举报材料;
  (3)其他部门提交的评估申请;
  (4)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税务函告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税务约谈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税务约谈记录;
  (8)集体税务约谈记录;
  (9)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0)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11)纳税情况报告表;
  (12)税收缴款书;
  (13)纳税事项建议书;
  (14) 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15)纳税评估信息维护反馈单;
  (16)稽查反馈资料。
  4、转稽查案件归档要求:纳税评估部门将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报告复印件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转交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报告原件及其他评估资料进行归集,待稽查部门接收后装订立卷。
  5、保密资料归档要求:举报案件及其他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保密,保密的纳税评估资料应单独成卷,并由档案归集部门按有关规定在该卷封面上标明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的纳税评估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由档案归集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保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6、档案移交征管科时间要求:次年三月底以前。7、档案保管期限: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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