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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思考]建立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路径分析

 润物无痕 2012-01-09
建立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 2011-01-12 10:34:12 字体:【

建立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路径分析

■李兴津

建立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路径从操作层面而言,主要包括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个方面。目前,由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使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效率的提高,而且成为了税源管理的制约因素。为此,建立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和根本路径。

一、“控、管”互动,建立税源监控机制

(一)构建税源监控运行模型。要实施科学的税源监控,必须综合归集税收征管中的各种涉税信息,把握税源变化规律,发现征管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缩小潜在税源与实际税收之间的差距。基于这样的认识,可以通过建立三个模块,掌握税源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控方法和路径,堵塞税收流失。一是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主要包括:采集内容、采集范围和信息收集方法。二是税源分析模块,主要包括:税收分析项目、税收分析内容。三是税源监控模块,主要包括:税源监控项目、税源监控内容、纳税评估信息处理和分税种监控。

(二)建立和完善监控互动体系。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税源监控互动体系,只有按照税收业务的基本流程,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对税源实施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并借助社会力量,对税源分布及变化情况实施有效地联动监控,以达到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一是加强源头互动管理。二是实施环节互动管理。三是强化特殊税源互动管理。四是建立协税护税互动机制。

二、“析、管”互动,建立税收分析机制

税收分析在税源管理互动机制中无疑起着龙头和指导作用。但要充分发挥其互动的系统效应,就必须在原有“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收与经济关联分析、税源分析和日常分析”等5种基本分析形式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分析视野、思路和方法,不断延展、深化税收分析的形式和内容,以提供更有力的分析成果和决策支持。其深化内容和形式,具体说就是要把目前的税源分析报告、纳税评估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收政策变化分析、各种征管数据信息分析解读、发票管理情况以及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报告等均纳入到税收分析范畴,在“税收分析及其互动机制”的总体框架下,最终形成分析成果并以税收分析报告形式呈现和传递。只有这样,税收分析互动才会得出科学正确的结论,才能有效地指导税源管理的全过程。

三、“评、管”互动,建立纳税评估机制

(一)确定对象。评估人员通过对涉税资料比对分析,结合纳税人分类管理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对象,并制作纳税评估清册。

(二)分析判断。一是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运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关联分析、逻辑分析、推算分析、因素分析以及特定分析等方法,对纳税评估选定对象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核、比对和分析,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针对预警指标,进一步分析确定评估重点,并将分析判断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记录》。二是评估人员根据初步判断结果,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①转入评定处理。指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做出评定结果;或对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税务稽查。②进行税务约谈。指疑点未全部排除,需要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的。

(三) 税务约谈。一是评估人员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就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问题,经评估部门同意后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约请评估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说明。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税务约谈的,应统一采用《税务约谈通知书》。评估对象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评估人员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二是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约谈、电话约谈、书面约谈、电邮约谈等多种形式,采取当面约谈方式的,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约谈主要内容列入《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三是评估人员根据税务约谈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 调查核实。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对评估对象税务约谈后仍无法消除的疑点进行实地调查和有必要对消除疑点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在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审核账目凭证及核实实物的情况认真记录,列入《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转入评定处理阶段。

(五)评定处理。评估人员依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分析判断、税务约谈、调查核实阶段的情况进行汇集和综合后,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一是纳入正常管理。二是违法违章处罚。三是移交税务稽查。四是税务稽查环节将受理纳税评估移交案件,稽查结果反馈纳税评估部门。

四、“查、管”互动,建立税务稽查机制

(一)建立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要建立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针对不对类型的案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征管与稽查的联系机制。新模式下强化税源管理,不仅要靠管理环节自身的完善提高,更需要征管与稽查环节共同的有效运作。一是管理部门应定位于管理型检查。二是稽查选案与征收、管理环节结合起来。三是建立征管、稽查联系制度。四是征管部门为稽查执行做好跟踪管理。

(三)建立检查案件的分析机制。加强税务检查的案例分析,及时掌握涉税案件的发生、分布特点,作案手段和发展动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打击涉税违法活动。对查处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剖析,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充分发挥税务检查对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四)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检查、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办案速度。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对检查案件要确定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复查。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要规范和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徇私舞弊不依法移送的,必须追究责任。对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涉税款项,严格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违者要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昌邑市国家税务局

责任编辑:孟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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