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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定位区别 - 小城流浪者的日志 - 网易博客

 邯郸老赵 2011-06-12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定位区别

默认分类 2008-11-17 08:38:48 阅读185 评论0   字号: 订阅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其基本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税务稽查有一定的区别。纳税评估侧重税源管理,对纳税人的无知性税收不遵从或操作错漏行为进行纠错。而税务稽查侧重执法打击,针对纳税人故意性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即对偷、逃、骗、抗税和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近期,笔者在关注报刊中有关纳税评估的案例和网上的相关评论文章时,发现在有些案例处理及评论文章统计中都反映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基层分局在部分评估案例中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没移送,评估结果仅以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据文章统计并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种状况,在基层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很少有移送稽查的案例,甚至有的一起也没有,究竟是什么原因会产生这种现象呢?笔者初步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是纳税评估认识定位问题。目前纳税评估基本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但实际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在手段采用和实际效果上又不如稽查;在评估人员看来,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下户调查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与以前的日常管理检查、稽核评税差别不大,只是方式程序有所改变。同时,评估人员虽知道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个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执法约束力。但在实际评估及习惯操作中,部分评估人员仍与原来日常税务检查一样作为,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向个案查出多少问题的方向发展,评估结果多数直接以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少有考虑移送问题,忽视了纳税评估的职权。有些评估人员受管理服务定位、非执法行为概念等相关因素约束,缺乏深入挖掘和分析问题的动力,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个人操作应用还仅处于层次较浅的状况,工作开展不尽理想。

  二是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纳税人主要报送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涉税信息单一、不完整,没有生产经营类的其他相关信息。自征、管、查分离,国、地税分设,基层站所撤并以来,再加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税收管理员所管纳税户数与原来相比相对呈几何级数增加。虽有电子化管理作为依托,但与纳税户的面对面联系越来越少,了解所管行业、企业动态信息的程度与原税管员更是无法相比。因此,纳税评估工作在对对报表、查查相关数据、与企业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的监督形式上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难以准确分析,容易形成一些评估盲点,评估效率不高。

  三是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甚至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评估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这些方面的丰富知识和综合能力,还需掌握各行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基本都是原行业税收管理员,在人员小的基层分局,更是一人多岗,没有评估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有的只停留日常管理的浅层次面上,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因此成效不明显。

  四是纳税评估与稽查的衔接不够。根据分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分工,基层分局注重于税收征管与日常管理检查,堵塞征管漏洞。稽查局侧重专项稽查与举报案件,重点打击偷逃税行为。两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间缺乏联系沟通机制,分局提供稽查案源少,且部分评估案例有用纳税评估来代替税务稽查现象,稽查局处理结果反馈、提出征管建议也少,没有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相互促进作用。

  经对上述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我认为可通过以下几方面措施来逐步纠正:

  1、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补充,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表证单书、评估资料归档等予以明确与统一,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提高信息采集量,整合信息。纳税评估受信息质量、系统软件、评估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以能获取和储存必要的涉税信息数据为基础,并依托符合工作实际的评估信息分析系统。因此,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和工商、银行、国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四是要不断优化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增加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同时,税政、征管及分局税源管理岗位应多下企业进行税源调查,采集基础数据,掌握不同行业的动态信息,根据行业平均数据,合理设置税负预警指标,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问题。

  3、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搣市场不好,亏本经营攠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弃,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4、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约谈或举证确认,所以要求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企业经营特点,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具有很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一定的约谈技巧。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因此,要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才能促进评估工作的发展。评估人员要坚持学习经常化,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二是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三要加强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升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5、建立统一机制,理顺部门关系。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相互促进作用,就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机制,理顺评估与征管、稽查各环节的关系,加强分局与稽查局的联系协作。明确征收、评估、稽查三个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限、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来促进落实。评估人员应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纳税评估的定位,对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为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提高稽查选案的针对性。而稽查部门则要立足“以查促管”,整顿税收秩序,及时反馈稽查案子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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