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房交房注意事项

 昵称6208999 2011-03-08

一、坚持先验收后交房
    某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住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这样的情况下虽算开发商违约,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不完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明确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交房时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这些是难免的,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购房者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房前后与物业公司签署收费标准。
三、收房时应注意:
1、全部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2、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  灯具等)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3、各种管道应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等验收工作。

 4、屋面工程项目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5、户门以内各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顶棚的,应做到不抹灰、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户门以内各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应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6、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严格按照防水层、保护层的建筑要求来规划,在验收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7、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8、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四、开发商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无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等),则应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与赔偿,而且开发商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