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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讯费用

 吉日8 2011-03-11
 关于通讯费扣除问题:企业发给职工的移动通讯费(含票据报销),可按川地税[2003]71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扣除;也可按每人月均100元扣除。企业选择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随意改变。企业发生的固定电话费用按票据金额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   苏国税发[2003]147号第九条规定:
九、办公通讯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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