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税务咨询的问题,有家公司过去几年一直都给职工发放通讯、交通补贴,按级别每月500-800元不等。 为了避税,公司财务要求职工凭票报销,普通员工通讯费每月200元,交通500元。结果问题出现了,有员工声称自己一个月电话最多80,如果凭票报相当于少了120,不划算。迫于压力财务同意把通讯费、交通费两费合并成一个费用,即交通通讯费,这样普通职工每月可凭票报销700元,电话票、汽油票均可。 由于汽油票可以开成个人,没有具体指向,如果职工自己的电话票、汽油票不够,可以找亲朋好友的,不要说700元,1000元也没问题。 职工开心了,财务却有点担心,这里是有税收风险的(这里主要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参考)。 有人说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这种足额贴票,甚至挪用其他发票冲抵报销的明显违规,实际就是发放工资补贴,应该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酬交纳个人所得税。 我查了一下相关规定,的确有这方面的嫌疑。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条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 一、足额、等额发放通讯费的,那怕你有票,也可能被视为发放补贴,要交个税; 二、如果是“因公需要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可以不并。 这里的关键是怎么区分出那些是“因公需要”,一个人每月可能要打几百个电话,要从这些电话里区分出那些因公那些因私,通话人自己也很难做到。 我的建议是首先要修订一个通讯费报销制度,按公司业务实际,根据职式级别和岗位的不同,分别制定通讯费报销额度,比如总经理级别最高,一个月可以报800元,业务员级别不高,但经常要打电话,可以报500元,仓库保管员主要是坐班,又有固定电话,一个月可以报100元。 有了合理的制度,再把制度拿到分管局报个备案,以后按个严格执行就没有问题。 通讯费的问题解决了,还有交通费。 按相关规定,个人抬头的汽油发票是不能在公司报销的。但职工用私车解决了上下班交通问题,实际也是因公,不给报销说不过去,怎么办呢? 有两个方案: 一、当地政府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参照执行即可 税务总局有通知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关键词是“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有的地方政府会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制定一个交通费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比如县处级每月500,科级300之类的,如果能找到相关文件,直接参照按这个标准扣就行,不用找票这么麻烦了。 二、用以单位名称开头发票报销 如果找不到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文件,当地税务局也不支持按标准扣除,那就只有把发票尽可能的正规起来。 我建议参考通讯费报销办法,同样要制定一个交通费报销制度,同样要体现级别和岗位性质,同时要求报销人提供单位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额度内据实报销。总之,个人抬头的发票是不行的。 上面的几个方案是我个人根据相关税务资料总结的,最终解释权还在当地税务局手里,如要采用最好还是先咨询一下当地分管税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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