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银行汇票(补充)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也是汇票记载的内容,与必须记载事项的区别之处是:这些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 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申请人必须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4)收款人办理进账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进行审查。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之间划转资金 (6)退回多余款项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2)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4)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七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本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 (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八.托收承付 (一) 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种类: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三)托收承付结算的记载事项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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