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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实地核查揭开企业存货真假之迷

 东东东gd 2011-03-22

江苏省宿迁市某薯业有限公司20078月开业,200710月开始投产,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粉丝、粉条、淀粉,销售本公司产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案头分析

1.该公司2008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316.53万元,应纳税额4.28万元,税负率为1.35%,2009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533.8万元,应纳税额0元,税负率为0,全省平均税负3.72%,预警下限2.23%。企业两年税负偏低。2008年底存货为881.93万元,不考虑存货结构,实现数额至少为114.65万元,2009年底存货945.38万元实现数额至少为122.9万元,企业期末大量存货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偏低,企业新办两年,累计销售额仅850万元,库存如此多违反企业经营常规,初步判断企业存货存在异常。

2.企业2008年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1.22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134.25万元,占进项税89%2009年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8.87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66.65万元,占进项税97%。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比例高,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虚开虚抵?

3.该公司2009年存货周转率55%,存货周转天数654天,2008年存货周转率60%,存货周转天数600天,存货周转太慢,超过正常企业运营周期,且2008年底大量存货,而2009年仍在购进,原有何在?

4.企业内控制度不规范,对外经营不使用发票,全为凭据,客户基本上为个人。企业是否存在隐瞒、少报收入的可能性?

5. 2008年末其他应付款9274146.01元,2009年末其他应付款8544146.01元,余额太大,可能存在未结转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 2008年预收帐款为02009年末预收帐款200000元,企业存在未及时申报销售疑点。

6. 2008年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16.5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98.5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率94%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533.80元,主营业务成本501.73元,主营业务成本率93%。两年成本率基本一致,均偏高。

7.作为农业产品深加工企业,必然会产生农业附产品,但该企业2009年度无申报此项收入,据了解,企业产生的附产品及时处理。怀疑企业存在隐瞒下脚料收入问题。

举证约谈

疑点1.通过对企业20082009年税负分析,其税负远低于行业平均税负3.72%,也低于全省预警下限2.23%,同时根据对企业内控制度评价,对外销售不开票,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入帐,或采购不属实情况。

企业解释:企业2007年底开始投产,累计经营不过两年,开始只是少量采购试经营,故形成2008年度前期有税款实现,下半年,因政府取缔粉丝加工,导致企业两年税负偏低,至于销售不开票,因客户为个体经营者,所有没开发票。

疑点2.根据对企业进项税额以及存货周转率分析,企业采购是否属实,有无虚开虚抵问题,资金往来是否相符。

企业解释:企业在2008年底收购红薯后,为保证原材料供应,成立了专业合作社,并签订种植、收购合同,所以出现大量留抵,仍然大量购进的反常情况。企业存货主要为湿淀,因为易保管,产成品库存较少,一般是联系好才开始生产,同时还有少量玉米粉、包装袋等辅助材料。

疑点3.通过对财务报表比较分析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分析,“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期末数较大,可能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

企业解释: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借款,主要用于收购,因资金不足,所以出现“其他应付款”数额较大,企业“预收账款”只有一笔,后已补齐做了收入。关于企业亏损问题,企业刚起步,支出多,导致企业效率低,形成企业亏损。

疑点.关于下脚料的问题。

企业解释:企业产生的粉渣大部分是今年销售的,已根据销售部门出库单登记入帐。评估人员审核了企业2009年、2010年粉渣销售记帐凭证、出库存单据,发现企业销售数量与实际产量有500吨悬差。再次约谈,法人代表只是承认2009年有粉渣销售未入账,抵减欠款,未到财务履行手续。其他解释与财务人员如出一辙。由于企业对税负低、存货解释,不能完全排除怀疑,于是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决定将核查重点放在存货上,同时将评估小组分为两队,一队查阅企业存货帐簿凭证,另一队检查企业仓库。检查后发现企业账载产成品很少,销量与产量基本相当,其他材料数量小,未发现异常,所有疑点集中在湿淀粉,通过测算,库存湿淀粉约有1700吨,而企业账载2055吨,少355吨,法人代表在事实面前道出实情,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人多岗,既做收购员,又做销售员,还要垫付部分资金,所以经常出现收到货款后,自行冲抵公司欠他们的账款,所以就未交到财务上。

评估处理

企业表示进行自查。自查后,企业补充申报2009年度山芋渣销售收入151830元,补提销项税25811.10元;企业补充申报2009年淀粉销售收入924000元,补提销项税157080元,补充申报2010年淀粉销售收入452627.47元,补提销项税76946.67元;企业补充申报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273.17元。

自查后该企业冲减留抵216,808.62元,补交增值税43029.15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8413.22元,补交企业所得税1571.99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1.3.11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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