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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的一些事

 业务资料库 2011-03-25
问:如果是出口型生产企业,当月已按单证不齐申报了,但由于没付费被货代扣单了,导致报关单没有在出口后90天内及时收齐.但外汇核销那里外汇我们已核销了,请问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局那里会怎么处理,还能按内销征税吗?不应吧,能退税吗? 如果是出口型外贸企业,同样也被扣单了,未在90天内收齐报关单,外贸企业单证不齐无法申报,但外汇核销那块我们已核销完了。只是因单证不齐无法申报,那这种情况下,税务局那里会怎么处理呢,还能按内销征税吗?能退税吗?
 
 
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首先,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期限都是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至之日。而不是您提到的出口后90天内。
      第二,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相关资料里都含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无论企业是否真实出口,是否办理外汇核销,报关单都是退税申报不可缺少的必报资料。
  第三,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经市局退税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延期申报,最长延期3个月。
  办理时纳税人需要到主管退税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四份)
  2、出口企业关于逾、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盖有公章和法人印章)
  3、报关单内容有误的还需要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如果贵单位没有在申报期内办理退税申报,又没有办理延期申报,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属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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