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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徐州市民政福利企业现状的思考

 东东东gd 2011-04-01

郭劲松    李峰

民政福利企业政策自94年新税制执行以来,对残疾人安置比例在50%以的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实际先征后退,大力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为照顾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徐州市民政福利企业也获得长足的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国家对于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增值税管理“链条”出现了“脱节”,也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成为税务部门税源管理工作的难点之一。20077月,国家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出台后,对我市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现状、发展将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一、新政实施前后我市福利企业情况比较

(一)、新政实施前我市福利企业情况

我市2004年福利企业223户,2005227户,2006226户;退税额20048103万元,20058859万元,20069657万元。在数量上总体平稳,略有上升,退税额呈上升趋势。

(二)、新政实施后我市福利企业情况

2007年我市福利企业207户,退税额13448万元,其中,上半年退税额7440万元,下上半年退税额6008万元;2008年我市福利企业180户,退税额9319万元;2009170户,退税额10451万元。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新政实施后,我市福利企业逐年呈下降趋势,但退税额较新政实施前仍略有增长,说明我市福利企业正逐渐向少而精的方向发展。

二、当前福利企业的现状

我市民政福利企业发展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且集中度日益明显,市区比例远远高于县区,涉及行业主要为选矿业、工程机械及配件制造、化工制造、建筑材料制造、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传统工业等,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工程机械及配件、矿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板材等。我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重点在市区,集中在个别分局,退税主要行业集中在选矿业。

三、当前民政福利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一是现金管理欠缺。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现金交易,又缺乏对现金的有效监控。二是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导致核算脱节、失真。

(二)、残疾人员比例的问题难于监管。一是通过隐瞒健全职工人数的形式来提高残疾人员的安置比例。个别企业还存在两套人员名册,将部分健全人员在另册管理,税务部门检查时他们则放假休息;有的企业通过使用临时工和退休人员等降低在职职工人数,虚增残疾人员安置比例。二是在工作岗位和班次上做文章,使税务部门对安置残疾人员的实际情况很难核实。三是利用账外核算,隐瞒企业职工总数,一些企业把部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不通过正常的财务核算来加以处理,以隐瞒企业的实际职工总人数。

上述情况,我们必须投入大量人员和时间,通过十分细致的核查、比对才能发现,否则难以掌握实情。因此,对残疾人员比例的监管始终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三)、民政福利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职工工资表上的签名真伪难辩。

(四)、利润分配使用方面难以掌握。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返还的税款,企业报表反映均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流动资金使用。文件规定这部分资金为专款专用,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各种资金均捆绑在一起使用,从企业的帐面上很难区分每块资金的具体用途。

(五)、购进货物白条入帐。有些企业购进原材料90%是白条,未取得合法的票据入帐,而销售货物80%是现金销售。

(六)、民政福利企业税负偏高。据调查,个别行业如常用金属冶炼行业、教学用模具及模具制造业、采选业等,增值税税负接近17%

四、新政策对我市民政福利企业的影响。

2007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新政策实施后,部分企业退税额偏高的现象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对多数靠增值税退税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福利企业影响较大。新政策的实施弥补了旧政策中的漏洞,矫正了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改变了对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现象。

()、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影响

1、企业用工成本加大,留存收益减少。

一方面,新政策施行后,企业为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缴纳“四金”,按照我省“四金”缴纳比例匡算,企业支付的“四金”占到了残疾人平均工资的30% 以上,平均工资增长20%,也就意味着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人均成本较政策调整前增加了50%以上。另一方面,新政策实行按安置残疾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较老政策优惠力度大幅下降,这就使得政策调整后,企业实际享受的税后优惠较从前大幅下降,对企业的利润冲击很大,尤其是对大多数靠增值税返还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福利企业来说影响更大,直接影响到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部分企业有可能会减少残疾用工或不再使用残疾人员。

2、民政福利结构将会调整。一方面部分附加值高的企业将退出福利企业队伍,另一方面将有一批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创办建立。福利企业整体数量和规模短期内将有所萎缩,结构有所调整。

3、对残疾人就业的双重影响:一方面,新政策降低了福利企业的门槛,使更多企业有机会加入福利企业行列,扩大了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优惠力度的减弱和残疾人用工成本的增加,部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收益大幅下降,有的甚至无利可图,降低了企业安置残疾人,获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不利于残疾人就业,在实际中反映出纳税额小和效益差的企业有降低安置人数的表现,而纳税额大和效益较好的企业有积极提高安置人数的表现。部分企业有一定的抱怨和不愿增加安置的呼声。经调查,有部分企业应纳增值税小于按现有残疾人规定的可退税额,裁减部分残疾人员后残疾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仍能达到25%以上。有个别盈利大、退税额大、残疾人员少的福利企业,自愿退出福利企业,不再申请税收优惠,不再使用残疾人员。被裁减和辞退的残疾人员可能会对新政策产生误解。

(二)对税务机关管理的影响

1、税款返还方式实际操作管理难度较大。

由于福利企业情况复杂,基层审核人员有限,加之审查工作还停留在手工审核基础上,因此退税审批周期长,由原按月或按季改为按月退还增值税的难度较大,且月度审核资料较多。这样一来,一方面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能力带来负面影响。据我市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的情况,我市有残疾人员59万余人,而目前在福利企业工作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有近二百户三千多人。因此,办理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的业务量大幅增加,按月办理增值税退税,对我们的现有征管力量、工作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缺少部门协作机制。新政策的贯彻实施涉及到国地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资格认定、残疾人员、投保、税收优惠审批等情况需要及时传递交换,需建立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和信息交换的平台。新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发证,企业用工采用市场机制,比较灵活,对残疾人安置经常变化的,税务机关难于准确把握。如残疾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四金缴纳政策,实际缴纳情况等。

五、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措施,扶持正常企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照顾好弱势群体利益

(一)、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实现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动态监控

1、按照总局提出的“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有关台账,责任区责任人要深入企业了解第一手资料,掌握管理主动权,在精细管理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增强管理的时效性。

2、税务人员要进行不定期巡查制度,对异常企业,特别是税负率畸高的企业要及时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在严格检查中发现和堵塞漏洞,让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3、结合年检对每一户企业、每一项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落实,时常进行突击检查,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4、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控。进一步完善征管软件,利用信息化监控,加强福利企业管理。如民政福利企业期初户数、新认定户数、取消户数、期末户数、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人数、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应纳税负、已退增值税、未退增值税、国税局管理的所得税户、工资加计扣除额、影响所得税额等内容,并能分时期、分时点、分行业、分地域提供福利企业的征收管理情况,随时对福利企业各方面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随时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相关数据,方便了相关各部门的查询。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涉及国地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为了加强部门配合,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并指定有关处室专人负责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共同研究工作的具体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以下工作。第一,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认定工作中的衔接办法;第二,明确企业年审工作的衔接办法;第三,建立企业相关信息通报与交换制度、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残疾人证件的实时查询和核对功能。

(三)加强政策的宣传

及时将新政策向社会各界宣传,取得工作支持、理解。通过电视、报纸、办公业务网站等进行宣传,积极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组织税务人员重点到福利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培训。召集福利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一方面,向企业宣传、解释调整完善后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方便纳税人、是否有利于管理等方面,征求企业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注重对残疾职工利益的保护,避免引起残疾人员的思想波动,保证社会稳定。与民政部门、残联协调,对企业裁减或辞退的残疾人员,由残联、民政部门联系调整到不足10人,需要扩招残疾人的企业或其他需招用残疾人的企业。

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跟踪新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新政策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协调,保证政策的顺利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新政策

1、进一步完善新政策,增加文件的可操作性。如残疾人上岗比例、残疾人重大疾病无法上岗、残疾人证件的管理、跨省使用残疾人证件、税务机关如何确认民政部门收费办理资格后由税务部门认定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等。

2、关于3.5万元最高限额。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东西部之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根据我省最近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960元,二类地区790元,三类地区为670元,一类地区高出三类地区43.28%。残疾人员实际的人力成本更是有较大悬殊,既然文件规定了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限额,建议不设固定限额,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退税最高标准同时调整,否则固定限额调整时限性差,有一定滞后,影响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建议取消最高限额,这样,也能解决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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