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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某玩忽职守案剖析多因一果关系的刑法认定

 心雨室 2014-10-29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马鞍山市宝马炉料加工厂名为民政福利企业,实质上是个体户许某某通过他人找到当时的民政局福利办主任谢某某(已判刑)于2003年非法设立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且已于设立之初得到了税务部门的审核确认。根据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必须达到生产人员的35%以上,且残疾职工必须达到生产人员的50%以上才可获取增值税全额退还,且每名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合的劳动岗位。2005年6月,陈某在接任该企业税收管理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马鞍山市宝马炉料加工厂残疾职工在岗情况疏于监督,对残疾职工是否有适合的劳动岗位不认真核对,对企业上报的退税申请材料不进行实质性复核,对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及2006年对该福利企业年检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马鞍山市宝马炉料加工厂非法享受了国家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五百余万元。
    二、对本案的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律上、职务上、业务上的特定义务。
    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系多种原因共同导致这一危害结果,属于情节轻微:
    1、许某某非法取得的福利企业证书在先,与陈某职权无关。
    成为福利企业的条件是:一是集体性质的企业;二是安置残疾人员必须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且必须有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种、岗位,残疾人必须实际在岗。宝马厂能成为福利企业,是许某某通过他人找到谢某某于2003年非法设立的,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这是最终导致国家税款被许某某个人占有的决定性因素,是导致退税合法化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
    2、年检中参检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的行为使得偷逃税款得以延续。
    每年第一季度,由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残联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检认证。供、证相互印证的事实是:检查人员就是到厂里走一走、看一看,只要看到了残疾职工在,也不管人数够不够,都顺利的通过了年检。各部门参与年检人员都应当知道肢体残疾的人是不能从事锻造这种高强度体力劳动的,参检人员的共同不作为,是促使宝马厂能够继续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因。陈某参加了2006年的年检,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3、福利企业退税是政策规定,虽不是陈某的职权所能决定的,但陈某应当认真审查。
    陈某于2005年6月接任宝马厂的税收管理员职务,此前宝马厂一直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陈某的职责是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对申报退税的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不定期的实地查看该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实际在岗工作的残疾人比例,防止虚开增票,夸大销售收入或残疾人实际在岗比例不达标,经过上级审核后予以退税。陈某在工作期间实地查看宝马厂的生产状况时,应当认真对该企业残疾职工在岗情况进行监督并从中发现问题,而不限于书面审查退税申请。
    综上,宝马厂成为福利企业进而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系谢某某的职权所致;优惠政策的延续,系参与年检人员的共同行为所致。陈某任税收管理员期间,宝马厂共获退税五百余万元是事实,但是,民政部门在监管中没有发现问题,税务部门组织的对企业进行巡查时没有发现问题,陈某在日常检查中也未发现问题,作为宝马厂税收管理员,陈某应当承担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刑事责任。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等多种因素导致了宝马厂的退税合法化并得以延续这一结果,陈某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处理意见
    陈某的失职行为与其他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了宝马厂共获退税五百余万元,这一危害结果如果让陈某一人承担,显然违反了刑法的公平原则;而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是无法用百分比来确定的。但陈某的行为是导致这一危害后果得以延续的原因之一,也是陈某应承担玩忽职守罪这一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系多因一果的行为共同所致,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应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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