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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设施

 军休强军路 2013-07-03
 
集体福利设施
 

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包括的范围较广,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婴儿哺乳室、疗养院、文化福利设施等。
1、 职工食堂
食堂工作人员的定员编制,根据1964年3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食堂就餐人员在200人以下的,食堂工作人员与就餐人员的比例为1:25到30;200人到500人的,为1:30到35;500人以上的,为1:30到40。
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列入企业正式编制,他们的工资从原来由福利费用中开支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
食堂的基本建设费用,1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费用,由单位的行政管理费和事业费中开支。
企业职工食堂主要有职工内部食堂、职工营养食堂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单位专设回民食堂等几种形式。
职工食堂作为一个重要的集体福利设施,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职工食堂在管理上也进行改革。不少职工食堂在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以承包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把过去由国家、企业全包食堂经费的"大锅饭"的做法,改为国家定额补贴,实行企业化管理。其办法基本上有两种:一是行政按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拨给食堂,由食堂包干使用;另一种是规定食堂营业额,完成营业额有奖,超额加奖,饭菜质量、花样品种、卫生面貌、服务态度等均划成小分,按分计奖。这两种办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管理费由单位实报实销、炊管人员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一个样?quot;平均主义",把食堂办得好坏与炊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把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结合起来。
2、托儿所与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是培养教育儿童的场所,是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婴幼儿的特点,培养教育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其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为他们成长为一代新人打好基础。
为了办好托儿所、幼儿园,①在管理上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托儿所、幼儿园的方针、政策、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方法、儿童保健制度等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②举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经费要本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依靠国家、企业、社会、个人各个方面,采取多种办法解决。特别是城镇街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所需费用,应由地方主管部门参照企业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补贴费用和实际需要,除规定家长合理负担,地方财政酌情予以补贴外,企,事业单位也要适当给予支持。③提高保健教育人员的水平,保证儿童保健教育的质量。要采取院校专业教育、幼师训练班培训等多种形式来加强对幼儿保健教育人员的培训。④建立和健全托儿所、幼儿园的有关制度。如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工作条例、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卫生保健制度等。
3、职工文化福利设施
职工文化福利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广大职工文化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运动场所。其主要任务是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从而达到帮助职工提高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
职工文化福利设施是整个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工人图书馆、阅览室、体育运动场、馆等设施。职工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立,对丰富广大职工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职工的精神生活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是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即国家、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老人公寓、SOS儿童村以及各种类型的康复中心等。它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社会福利院
社会福利院是民政部门在城镇举办的收养孤老、孤儿和残疾人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收养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儿、弃婴、残疾儿童和精神病人。收养自费的退休孤老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残疾儿童、精神病人,以及国内无人照顾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
社会福利院对不同的收养对象实行不同的方针。对孤老,以养为主,辅以康复,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使他们延年益寿,欢度晚年。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使他们恢复自理生活和劳动能力。对精神病人,实行养与治结合,使他们康复,重返社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社会福利院努力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位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三个历史性转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1)收养人员政治地位有了提高。工作人员摒弃单纯救济思想和恩赐观点,忠实履行宪法规定,确保收养人员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确立他们当家作主人的地位。工作人员与收养人员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形成了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2)收养人员生活水平有了提高。各地福利院妥善安排吃、穿、住、治,确保收养人员生活达到当地居民的中等水平。福利院一般设有医务所和病床,建立收养人员病历档案,定期为收养人员进行体检,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3)服务态度有了改善。许多福利院为收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四心"(即真心、热心、耐心、细心)、"五无"(即无虱、无蝇、无臭味、无褥疮、无自伤和他伤)。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工作做到"十勤"(即勤换尿布、勤翻身、勤整理床铺、勤巡回观察)。(4)收养人员康复活动有了成效。许多福利院组织老人开展"一日千步走"、做保健操、打太极拳等各项康复活动。(5)院容院貌有了改变。许多福利院已实现美化、绿化、净化和花园化,为收养人员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2、精神病人福利院
精神病人福利院是接收和治疗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由卫生、民政、公安三个部门分别举办,承担不同对象的收治任务。其任务是收养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精神病人。同时,也收养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精神病人。
对精神病人的方针是实行养、治结合,使他们康复,重返社会。精神病院不仅要把病人养好,而且要把病人治好。所谓养好,是要求搞好生活管理,办好伙食,保证病人吃饱、吃好;衣着整齐清洁,能防寒防暑;实现美化、绿化、净化,创造优美的生活和休养环境。所谓治好,是要求控制病情急性发作,使症状缓解或减轻,防止复发;帮助病人提高自理生活能力,延缓功能衰退,减少病态肇事;力争康复,重返社会。
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实行开放管理,即不关、不绑、不锁。采取劳动治疗、文娱治疗、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劳动治疗是组织病人参加力所能及的、适应其本身特点的各种劳动,控制和延缓病人在躯体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机能的减退,以增强体质和免疫力,提高病人自理生活的能力,为重返社会创造条件。
文娱治疗是以开展文体活动的形式,配合和代替药物进行治疗,使病人的说说唱唱、跑跑跳跳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治疗,以达到丰富生活、安心养病的目的。
药物治疗是通过注射、口服药物,消除病人已现的精神病状,控制和防止病情的发作。
心理治疗是利用言语和医护人员的实际行动,对病人进行启发、诱导,帮助病人消除思想负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以求得康复。
3、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是民政部门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和收养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残病儿童。对健全儿童的方针是实行养与教结合,使他们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对残病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和供养与康复并重的方针,通过康复和医疗措施,恢复其自理生活和劳动能力,并施以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为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儿童福利院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一般保持在相当于当地居民的中等生活水平。
4、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是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残疾程度,恢复自理生活和从事劳动的能力,为他们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康复中心做的主要工作是:(1)开展残疾儿童普查。一般是选择本市的一个区,或一个县,或一个有20万人口的区域,对残疾儿童的数字、年龄、性别、残疾类别、致残原因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为开展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活动提供可靠依据。(2)开展康复专业医护人员培训。北京、南京、上海、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主要任务是筹办全国性的培训班,其他城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负责筹办地区性的培训班。(3)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家长参与,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持之以恒并取得成效。(4)开展舆论宣传。各地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普遍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向社会宣传残疾儿童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干预的基本知识,使残疾儿童得到早期康复。(5)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各地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不仅为儿童福利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施各种康复训练,而且为街道上有家的残疾儿童提供各种康复服务。(6)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科研活动。有不少残疾儿童康复中心采用以体疗为主,结合推拿、按摩等治疗脑瘫的中西医结合疗法,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新路子,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在民政系统残疾儿童康复领域中已基本形成以康复中心为资源中心,对社区进行示范、指导、辐射、培训,以社区康复站为依据,以家庭康复点为基础的残疾儿童社区康复模式,为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作出了贡献。
5、中国SOS儿童村
中国SOS儿童村 是以家庭形式收养、管理、教育孤儿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SOS"是原国际上通用的紧急救援信号,国际SOS儿童村以此为标识是为引起国际社会对孤儿问题给予广泛关注和支持。每个SOS儿童村设有10-20个家庭,每个家庭有独立的住宅,由6-8名不同年龄的孤儿组成,由一位SOS妈妈负责照料,给孤儿以全部母爱。招收孤儿的条件是:(1)父母双亡,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2)年龄在8周岁以下;(3)身心健康,发育正常,无家族遗传病史。儿童村由村长负责领导,管理人员有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教师和后勤人员等。孤儿们就学于附近的学校。男孤儿进入青年时期,迁至SOS青年村(或青年宿舍)居住,直到他们完全独立。SOS儿童村的宗旨是为孤儿提供一个家庭式生活环境-SOS家庭,使他们重新获得母爱和家庭温暖。中国SOS儿童村是根据1984年11月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与民政部签订的合作协议建立的。其工作方针是: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坚持"五爱"(爱共产党、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教育,培养"四有"(有思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人才。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 模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 能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要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管 理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 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院容院貌好,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质 量
第十九条 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
第二十一条 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参与率达到98%、康复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
效 益
第二十三条 床位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和率达到98%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第二十五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年生活费开支占年事业费的比例达到80%,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70%。、
第二十六条 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国家一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4000元。国家二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一、减免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办法是: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的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关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二、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发布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目前施行的新税制对服务业范围的界定是: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租赁业、仓储业和其它服务业。其中其它服务业又包括:浴池、理发、洗染、照像、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打包、打捞、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复印、录音、录像、勘探、测绘及其它服务。
三、先征后返还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下发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范围和条件是: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quot;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具体办法是:
(1)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国社会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各省(区)、市(地)、县民政厅、局均设置"福利生产处"、"福利生产办公室"或"社会福利?quot;,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有些地方是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与县(区)福利企业分开管理,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均采取这种管理形式。

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行政管理职责,包括:
(1)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福利生产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措施;
(3)监督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负责福利企业的审批和年检工作;
(4)指导各类福利企业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企业管理及技术进步工作;
(5)指导福利企业开展残疾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工作。
2.经营服务职责,包括:
(1)帮助福利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开辟产品市场;
(2)争取银行贷款并负责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
(3)为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并进行协调和服务。

福利企业
一、福利企业的开办标准
1. 国家规定的开办福利企业的五个条件:
(1) 具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有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4.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5.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6.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二、申办福利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关职工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福利企业的审批程序
1.凡申办福利企业,均应由主办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全部规定材料;
2.民政部门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严格审核并进行害地考察;
3.凡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申办企业,还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
4.凡符合开办条件的福利企业,由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批复文件除主送申办单位外,还要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抄送同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福利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2.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善后工作由原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负责。

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11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1993年,全国福利企业正式实行年检认证制度。
一、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
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除必须具有基本开办条件外,还应包括:
1.残疾职工的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5.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年检认证的范围和程序
1.凡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须进行年检认证;
2.所有福利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区)民政、税务部门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暑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本企业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3.民政、税务部门在接到福利企业的年检报告书后,按照年检标准对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并根据检查情况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年检记录栏内签注年检结果。
4.年检中,如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隐瞒残疾职工比例;残徉职工上岗率未达到标准;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副本;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认让或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等问题时,民政、税务部门要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福利企业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的处罚。

福利企业的利税分配使用原则
1.利润分配使用原则
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其原则是多留少提。主办单位提取福利企业利润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扣除所得税及各种基金之后纯利润的30%。提取的利润应主要用于福利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等。福利企业本身留存的纯利润,则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2.减免税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其使用范围是:本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从辖区内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以扶持本辖区内福利生产的发展。民政部门提取的减免税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仅限于:
(1)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2)微利、亏损福利企业的扶持资金和亏损弥补;
(3)福利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
(4)福利企业举借银行贷款的贴息;
(5)福利企业的其它发展生产支出;
(6)国家税务局允许的其它项目开支。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招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对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社会各界举办的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员,以及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
具体的招用标准是:凡男性16至45周岁,女性16至40周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可以招用:
1.视力残疾者。
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难于从事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者。
视力残疾包括:
(1)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3)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4)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5)一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等于0.3,两眼最佳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
2.听力、语言残疾者。
听力残疾指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的声音;语言残疾指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因而均难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1)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2)听力丧失,但能说话或构立不清(聋而不哑);(3)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又分聋和重听两类,包括:
①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等于或大于91分贝。
②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
③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56-70分贝。
④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1-55分贝。
3.肢体残疾者。
指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者。可分为:(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包括:
①四肢在不同部位残缺,或上肢残缺,但借助器械能够补偿部分功能。
②偏瘫或双下肢截瘫,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
③单肢或单肢以上功能障碍。
④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45度,脊椎侧凸大于30度。
⑤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3厘米。
⑥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或五指中任缺损三指。
⑦单侧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其它部分。
⑧男性身高低于1.3米,女性身高低于1.2米的侏儒。
4.智力残疾者。
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障碍的中、轻度智力残疾者。包括:
(1)智商值(韦氏)在35-49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在保护性的工厂中,可从事一些简单劳动,必要时需给以监护和指导;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2)智商值(韦氏)在50-70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生活能够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残疾者,经专科医生证明,可以安排他们在专门的场所,如:精神病疗养院附设的康复车间,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和街道工疗站中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一般需先经过职业或技能培训。目前尚不具备对残疾人员进行职业或技能培训条件的地区,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员后,必须对他们进行上岗前的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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