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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申请公租房条件确定 外来务工者可申请

 marywang0402 2011-04-11
 
近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产权管理、申请条件和后续管理等问题明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等符合相关条件者均可申请公租房。

  燕赵都市网记者袁伟华 实习生田敏茹

  房源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自建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由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负责供应,土地指标单列,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需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指标与廉租住房统筹下达,合计比例为5%,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开发企业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

  以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出让、租赁的前置条件。

  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基本住房需求、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石家庄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产权

  “谁投资、谁所有”可依法转让

  据了解,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由市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各区、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直接出资新建、收购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应的政府和管委会名下,由其进行管理;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组织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投资单位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分别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共同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

  各县(市)、矿区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由其进行管理;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

  分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户、外来务工人员等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

  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市,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石市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申请公租房程序

  申请

  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受理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入住

  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热点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公租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政府投资建设的按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住公租房能进行二次装修吗?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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