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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之三-政策与公告-中国质量万里行新闻网

 无名英雄博客 2011-04-19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3)
2008-03-11 14:57:1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641  文字大小:【】【】【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退货责任的有关规定。
    2、三包有效期内,凡符合换货条件的交品,因为销售者没有与其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时,消费者又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予以退货,并一次付清货款。
    3、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当销售者有与该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同时,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产品目录规定的折旧费率收取折旧费。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情况的产品,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证明该产品未曾使用过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不收取折旧费。
    4、折旧费的计算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5、“符合换货条件”,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6、出国人员使用外汇购买的免税产品,按本规定退货时,有关免税指标和中国银行收取的外币买卖差价,应当按照海关和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渣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换货质量以及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2、销售者给消费者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修理过的未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给消费者。
    3、换货后的产品,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按本规定重新计算。
    4、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后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    (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释义]
    1、本要是关于承担修理责任和有关费用的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修理。
    3、修理费用包括修理材料费、工时费等用于修理的费用。
    4、修理者先行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之后,享有向负有责任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追赶偿的权利;如果修理者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之间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5、“大件产品”,是指体积、重量较大,不便于随身携带,必须使用运输工具的产品。
    6、“合理的运输费”,是指以经济的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
    7、“使用保管不当”,是指未按产品说明书、产品明示要求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倡导上门三包服务的规定。
    2、“上门提供三包服务”,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免费上门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更换、退货的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免除三包责任的规定。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载明的产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相符或三包凭证被涂改的;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是指三包凭证指定的修理者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力量。如自然灾害、火灾、战争等。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的规定。
    2、三包有效期内,以修理形式承担三包责任的费用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与生产者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待支费用”,是指生产者根据合同提供给销售者、修理者供承担产品修理用的,并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的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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