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有关问题作答
[2005]3号
反映问题单位: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
反映时间: 2005年5月30日
反映形式:内网文件夹报送《关于能否核发“心理咨询”营业执照的请示》
作答时间:2005年6月21日
【问题9】:中山市局提出的问题:最近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经营范围为“心理咨询”的登记注册,申请人也向我局反映广州和珠海都有登记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没有找到与“心理咨询”相应的经营项目,我局认为心理咨询属于医疗项目的范畴,建议其先到卫生局审批后再到工商部门登记。但后来与卫生局沟通,卫生局也不能确切找到心理咨询属于医疗项目的依据,因此,卫生局又不审批“心理咨询”的医疗机构。对此,我局特向省局请示能否核发经营范围为“心理咨询”的营业执照。
【处理意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准“心理咨询”项目。
理由:《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第(五)项为: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之附表5-3-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所列,临床心理专业属精神科目。由此,心理疾病的诊疗属于医疗范畴。另经与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电话联系并确认,专门从事“心理咨询”业务的企业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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