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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案双查

 快乐唯实 2011-0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挥稽查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要求,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结合杭州国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一案两报告(以下简称一案双查两报告)中,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稽查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责任。一案两报告是指稽查部门除形成案件稽查报告外,对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应及时报告,并协同监察部门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撰写查核情况综合报告。

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的报告,应使用专用的《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综合报告应包括对线索来源的概括说明、对线索的调查核实过程、查核结果、案件处理建议,并同时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

第三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并负责提供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和线索,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的依据和原则。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实施范围

第五条   稽查案件存在以下情况的,税务机关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

(一)举报人举报偷税案件中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二)稽查部门在办理涉税案件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发现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进行报告,并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三)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税务局领导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如涉税重特大案件。

第六条   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稽查案件时,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不论是否已纳入一案双查两报告范围的案件,都要树立廉政风险管理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意识,注意细节,一旦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的管辖

第七条   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涉税问题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向监察部门报告。市局直属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报告(包括下查一级涉税案件中发现的)应交市局监察室,余杭、萧山区、各县(市)局稽查局发现的事实或线索报告应交局监察室。对涉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查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办理,市局监察部门也可直接办理。

第八条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十二条   市局监察室、稽查局对市局其他直属稽查、余杭、萧山区、各县(市)局稽查局一案双查两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责任。各级监察、稽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一案双查两报告情况直属每半年向本级局党组作专题报告,同时将报告送市局监察室、稽查局。

第四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检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线索不甚具体的,可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税务检查结论和《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提交监察部门。

对举报问题严重或线索较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提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报告,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对有基本事实依据或重大线索的,经分管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税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案件,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监察部门可以与稽查部门同时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结束后,线索经否定的,也要在综合报告中给予说明。综合报告由监察部门撰写,并向线索提供的有关单位反馈。对税务机关或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办案程序实施处理;按规定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与被查对象之间存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要求回避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稽查部门对应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案件不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在实施中对应查的项目不检查或检查不透彻,造成失职渎职的;

(二)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三)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为违法违纪部门或人员通风报信的,帮助违法违纪部门或人员做假证、说情的;

(四)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资料分税务稽查资料和监察资料,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税务稽查资料按稽查有关程序最后交局档案室归档保存,《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及其他违法违纪查处资料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及调阅档案按档案管理的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局可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稽查案件一案双查一案两报告暂行办法》(杭国税稽〔2007414)号文件废止。

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2006年以来,**市国税局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了一案双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促进征管廉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最近,我们就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廉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 ……http://www.省略286字)…… 和密码的手段,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上为万利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注销审批手续或领导签字,导致偷税得逞,暴露出税务人员不廉问题。
(二)在发售发票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售发票是一案双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个别单位的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不严,审批不严,导致发票管理失控。比如某市国税局审批核定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票领购量为销售发票5/月、收购发票2/月,发票采取验旧售新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市国税局不严格执行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规定,未实地核实,也不按规定审批就扩大企业发票使用限量,最多一个月领取400本发票,导致企业大肆虚开,给国家造成损失2亿多元。
(三)在减征税款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
据调查,通过一案双查还反映出个别 

 

l         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稽内查外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基层地税稽查部门主动转变观念,大胆创新实践,积极推行了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实践证明,推行和落实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偷逃税漏洞、规范税收执法、促进廉政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 ……http://www.省略279字)…… 法乱纪行为。现行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制度的概念表述还不够明朗清晰,有些模棱两可;制度设计也不太完善,对稽查工作只规定了双查双报告的内容和职责,既没有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也没有相应的考核评比和责任追究措施。没有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的制度,只会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相应的考核和究责,落实制度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内外工作不平衡。从近年来的税务稽查实践看,当前基层地税稽查部门在落实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中,普遍存在重查外、轻查内,重治外、轻治内,稽查建议无针对性,监督追究不到位,对税收征管促进不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稽内查外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主要表现有:
  1、在一案双查上,重查外,轻稽内。目前,部分县局仍然下达指导性检查收入任务,稽查工作始终没

 

市国税稽查局一案双查效果好

    2007-8-29 15:54:09  

 

  (本网讯 通讯员张莉报道)从今年七月份开始,市国税稽查局严格执行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一案双查工作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涉税案件,既要外查纳税人偷骗税的问题,还要内查征管漏洞,追查相关税务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它就象一把双刃剑,既能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又能发现稽查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是否存在执法程序不到位、问题处理有失公正、查补税款与实际明显不符等行为,达到征收管理与稽查相互监督、有效预防税务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滋生蔓延。

  市国税稽查局要求每位稽查人员在每一起稽查案件终结,制作《稽查报告》或下达《稽查结论》的同时,无论是否发现案件线索,都要填制《税务稽查案件一案双查报告表》,交综合科登记《一案双查情况登记簿》后按时上报市国税局监察室。尤其是在泽州县国税局开展的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整治中,对移送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3起大要案,认真填写案件分析及建议,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文号:苏国税发[2009]149号发文日期:2009-07-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对下列税收违法案件,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1、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2、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3、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条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国税机关或者国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部门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报告。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稽查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七条 对总局、省局督办和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后确认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25份,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100份的,应将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在移送前,将所移送案件简要案情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存在明显执法风险和隐患的,要及时开展执法监察。 
  第八条 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一)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三)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四)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条 加强对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召开监察、稽查、法规等部门联席会议,交流信息,分析案情,及时协调处理一案双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监察室、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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