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挥稽查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要求,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结合杭州国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和“一案两报告”(以下简称“一案双查两报告”)中,“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稽查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责任。“一案两报告”是指稽查部门除形成案件稽查报告外,对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应及时报告,并协同监察部门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撰写查核情况综合报告。
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的报告,应使用专用的《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综合报告应包括对线索来源的概括说明、对线索的调查核实过程、查核结果、案件处理建议,并同时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
第三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并负责提供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和线索,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的依据和原则。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实施范围
第五条 稽查案件存在以下情况的,税务机关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
(一)举报人举报偷税案件中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二)稽查部门在办理涉税案件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发现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进行报告,并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三)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税务局领导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如涉税重特大案件。
第六条 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稽查案件时,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不论是否已纳入“一案双查两报告”范围的案件,都要树立廉政风险管理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意识,注意细节,一旦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的管辖
第七条 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涉税问题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向监察部门报告。市局直属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报告(包括下查一级涉税案件中发现的)应交市局监察室,余杭、萧山区、各县(市)局稽查局发现的事实或线索报告应交局监察室。对涉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查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办理,市局监察部门也可直接办理。
第八条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十二条 市局监察室、稽查局对市局其他直属稽查、余杭、萧山区、各县(市)局稽查局“一案双查两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责任。各级监察、稽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一案双查两报告”情况直属每半年向本级局党组作专题报告,同时将报告送市局监察室、稽查局。
第四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检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线索不甚具体的,可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税务检查结论和《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提交监察部门。
对举报问题严重或线索较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提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报告,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对有基本事实依据或重大线索的,经分管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税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案件,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监察部门可以与稽查部门同时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结束后,线索经否定的,也要在综合报告中给予说明。综合报告由监察部门撰写,并向线索提供的有关单位反馈。对税务机关或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办案程序实施处理;按规定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与被查对象之间存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要求回避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稽查部门对应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案件不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在实施中对应查的项目不检查或检查不透彻,造成失职渎职的;
(二)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三)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为违法违纪部门或人员通风报信的,帮助违法违纪部门或人员做假证、说情的;
(四)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资料分税务稽查资料和监察资料,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税务稽查资料按稽查有关程序最后交局档案室归档保存,《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及其他违法违纪查处资料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及调阅档案按档案管理的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局可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稽查案件“一案双查”和“一案两报告”暂行办法》(杭国税稽〔2007〕414)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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