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刑法串讲 2011年云南公务员招考公告已经公布。同去年一样,今年报考法检系统岗位的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法律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历来是公考的热点,其中刑法部分更是必不可少。分析历年的云南公考真题,可以看出,在2006-2010五年考试中,法律题总共有27题,而对刑法部分的考查有9道,占到了三分之一。其内容涉及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主体的划分以及犯罪形态等等。本篇紧密围绕云南公考对刑法的考查重点,将考试中考生容易忽略及出错的地方进行说明,相信会对考生的学习起到很大的帮助。 一、刑法概述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关于刑法基本知识中考试容易考到也容易出错的部分。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其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包括: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 3.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 4.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根据当地特点和刑法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规定的。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 对犯罪部分的考查无论是云南历年考试还是其他各省的考试,都是刑法中最热,考试频率最高的部分。这里重点需要考生掌握的是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 (一)。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①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群体。 ②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放火、爆炸、投毒等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 2.犯罪客观方面 这里重点要掌握的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①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刑讯逼供行为; ②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下不履行义务。如妻子自杀,丈夫不阻止的行为。
3.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在云南的考试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需考生认真对待。如2010年云南(法检)公务员考试专业知识第33题: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 ) A.公司 B.企业单位 C.事业单位 D.机关 E.团体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以,这道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E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不意味着任何单位都以实施任何单位犯罪。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如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如构成偷税罪的单位必须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 4.犯罪主观方面 对于别的知识点,考生一般比较容易理解。但往往会忽略无罪过事件的特点。所谓无罪过事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由于不能抵抗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尤其意外事件在很多省考试中频繁出现,需考生谨慎对待。 (二)共同犯罪: 这里要重点掌握共犯原则的例外情况。它指的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刑罚 根据云南省考特点,关于刑罚部分,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及特殊情况是考试的热点。它包括: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下列情形不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者报刊和杂志社的。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有的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预谋的包揽全部罪行的,不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目的的,也不是如实供述罪行。 虽然刑法在历年的公考中一直是法律部分的重点和热点,考查的点也比较多。但是考生不必紧张,因为刑法常考且容易出错的部分已在上文中详细说明。刑法部分重点要掌握的就是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以及刑罚的量刑部分。只要将这些考点熟练掌握,相信大家考试一定顺利通过。最后预祝所有考生成功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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