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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律师戈哥 2022-10-09 发布于河南
      组织考试作弊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条规定的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别内,该罪名非常常见,那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定义是什么呢?构成要件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正义辩护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详细阐述什么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组织或者帮助他人作弊的行为出于牟利的目的,但这并非考试作弊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考试制度造成了严重侵害,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从现有规定看,近二十部法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有些法律规定的考试,依照规定不是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而是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这些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例如,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国家考试,既包括国家统组织的招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考试,也包括各省市等地方组织的录用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考试。
 
      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既包括组织一个考场内的考生作弊的简单形态,也包括组织大范围的集体作弊的复杂情形。“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本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帮助行为。对此一般可以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组织作弊罪的共犯处理,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迫究刑事责任。本款之所以对这种行为专门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行为,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已经成为有组织作弊中的重要环节,社会危害严重。同时,司法实践中组织作弊犯罪各环节分工越来越细、独立性越来越强,有的案件中已经查明行为人明知他人组织作弊而且其提供作弊器材,但要进一步证明双方为共同组织作弊而实施犯意联络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对这种组织作弊犯罪活动中具有典型性的行为,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严密刑事法网,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作弊器材”,即考生用以作弊使用的各种器材,主要为各种伪装的偷拍偷录设备无线发射机和接收机等;“其他帮助”,是指除了为组织考试舞弊者提供作弊器材之外的帮助其顺利实施组织考生舞弊行为的行为,如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场所、宣传等帮助。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必须进行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网友们是否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有所了解呢?如果还有对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其他问题有所疑问,可以点击下方超链接进行查询,若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直接和正义辩护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欢迎前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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