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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中资企业内贷外保、中资企业对外担保、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安得生 2011-05-13

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中资企业内贷外保、中资企业对外担保、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2011-03-21 16:45:06)

期几项有关中资企业资本项目政策改革摘录小结
发布:2010-6-22 11:02 | 作者:eyebathe | 来源:汇天结算网

 

一、中资企业借用外债。

 

2009年外汇局在四川(6月份)、广东(10月)和浙江(9月)三个地区试点中资企业借用外债,允许中资企业使用银行短期直接从境外融资,由试点分局从辖内总指标范围内划出部分指标来核定单个企业的具体指标,并对指标实行余额管理。企业在指标范围内可直接从境外借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外债,但外债资金不得结汇。其他外债登记和还本付息等具体操作环节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

 

从实际市场资金来看,四川试点地区的公司一外债月利率为2.625‰,而同期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为4.583‰,以举债并提款1000万美元为例,每个月可以节省利息2万美元,公司二举债并提款2000万美元,境内外贷款年利率分别为L+100和L+300,即使考虑到银行管理费用50BP,每年也可以节约利息费用30万美元。

 

浙江省方面,省局在总局核定的浙江省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调剂2000万美元用于内中资企业短期借债,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余额管理、省内调剂使用,试行期一年。在管理上.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对中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外债签约登记、外债专用账户核准、外债提款登记、外债结汇核准和外债还本付息核准;同时对单个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余额控制在其注册资本以内,对外债逾期的中资企业在未偿还逾期债务本息前不再受理新的外债登记。

 

广东省方面,对于允许借用外债的中资企业的准入条件为: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有进出口业务许可证。  2、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4、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监管方面目前中资企业外债管理“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还不允许结汇使用,而外资企业经过外汇局核准,是可以进行外债结汇的。上海方面,从网络搜索得来的消息,似乎允许外债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工资等经常项目支出。

 

下一步可能会参照资本金支付结汇要求,允许企业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时,将借入的外债结汇,当然,前提条件是应满足债务合同对借入外债资金使用目的要求。

 

同时严格要求短债只能短用(用于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也不能用于证券、股权、股市、房地产等方面的投资。以防止短债长用或是变相进入一些禁入区域。这似乎在银监方面有着同样的监管要求。

 

2010年4月,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外汇局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文件的形式,将中资企业借用外债政策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拓宽了中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其融资成本,为进一步消除中资和外资企业政策待遇差别,缩小国资和民资融资体制差异,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提供了参考借鉴和改进思路。同时,通过在地区指标中给予中资企业借债空间,也相对压缩了银行指标规模,限制了银行信贷杠杆作用,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14号文件的要求:(一)各分局可将2010年度地区部分指标以余额方式核定给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二)核定给中资企业的指标仅限用于其借入的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中资企业指标项下短期外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为其核定的指标。各分局可根据辖内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在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指标。(三)核定指标的中资企业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行业,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四)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使用。(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中资企业境内融资接受境外担保。

 

同年,外汇局在辽宁(09年8月)和广东(09年8月)试点中资企业境内融资接受境外担保,允许中资企业在一定额度内境内融资可接受境外担保。接受境外担保的速效可以是外汇综合授信额度,也可以是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境外担保人既可以是境外机构,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境外担保的形式既可以是信用担保,也可以是境外机构或签名人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外保内贷是以企业贷款合同签约额进行控制,企业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按贷款合同签约额占用额度。企业需事先与境内债权银行签订贷款单身书后,然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外保内贷额度申请,境内债权银行在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后需办理外保内贷定期登记手续。

 

辽宁方面,由于受限于辖内企业的自身经济属性和需求,此项业务并无大的进展,市场反映平平,试点三个月未有一家企业申请。试点政策要求: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申请报告2、境外担保合同意向书3、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合同意向书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营业执照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009年8月,广东(不含深圳)率先开展中资企业外保内贷试点。试点政策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广东省中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借用短期外债;中资企业向境内借用贷款时,可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担保;

 

享受“外保内贷”政策的中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跟“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的条件差不多,但相对宽松一些。需要“外保内贷”的中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个“外保内贷”额度。有了额度之后,企业才可以分别跟境内银行和境外担保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外保内贷的9字管理原则:保前备案、保时登记、履约核准。

 

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前须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在外汇局给予额度境内中资企业相应的外保内贷额度后,企业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银行进行或有债务登记。此后应按国内外汇贷款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汇发[2002]125号文件)使用贷款资金,但不得结汇使用。

 

如果到期企业不能如约还贷,需要境外担保人进行担保履约代为偿还贷款,就需要外汇局进行审批。担保履约由境内贷款银行提交报告向外汇局申请,资料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务人为什么不能偿还贷款而需要境外担保人履约等。外汇局收到银行的申请后,进行审批,然后给予履约核准。如果企业贷的是外汇,就比较简单;如果企业贷的是人民币,而境外担保人汇入的是外汇,则由外汇局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核准、结汇(履约核准+结汇核准)。

 

三、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

 

试点地区在上海。几个试点政策摘要: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用于质押的外汇资金仅限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中的外汇资金。

3、用于质押的外汇应开立专户存放,企业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与质押账户之间的划转由开户行及贷款行根据企业申请和质押贷款合同直接办理。

4、用于质押的外汇资金开户行与贷款行不一致的,质押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质押贷款合同等资料申请划转。开户行在审核真实性后办理划转,并在交易附言上备注“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及相关人民币贷款合同号。外汇划转后如人民币贷款合同中止或取消,借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质押外汇划回原账户。

5、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借款人正常还贷,借款人应在还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质押外汇划回原账户;发生贷款履约的,由贷款行直接办理质押外汇结汇;结汇金额不足以还贷的可要求债务人补足差额,超过部分的外汇退还借款人。

6、外汇质押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个人认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一直存在的前提下,该政策其实不过是一个鸡肋,续做的前提条件是:外汇存款利息收入+汇兑成本>人民币贷款利息支出+人民币升值,而以一年期为例,而目前即使不考虑人民币升值因素,10%+1.25‰,人民币贷款利息58.50‰,这里的BEP(broken-even point)是人民币年贬值47.25‰或以上,可能吗?

 

外汇管理政策上经常会出现这样可笑的政策,推出的政策往往是市场所不需要的,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希望国民能够为国分忧,而实际上,除了存在有外汇支付需求的,又有几个境内机构会保留外汇在账户上了?只好通过后续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待核查账户等强势政策来控制外汇的结汇势头。

 

所以,该政策的卖点在于一些相对于人民币远期升值的强势货币,如英镑、欧元。

 

相应外汇管理方法的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地区试点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9]215号)

《关于下发上海中资企业试点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上海汇发[2009]182号)

 

四、中资对外担保管理

 

广东省试点,对辖内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实行余额管理的企业可在余额指标内自行对外提供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报批。即合资格境内企业对外担保由逐笔审批改为余额管理。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遵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五、对外投资

 

参考文章:《中国外汇》2010年06月上月刊

《试点试出新天地》资本司

《短债融资助力银企发展》 四川局张志勇

《外保内贷 实现“内外”无差别》 广东局姚向明

《促公平竞争 助企业避险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情况》 上海局毛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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